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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二十三条便民利民措施(2003年10月)
2006-10-13 14:32:33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进公安工作,便利人民群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广东省公安机关在贯彻落实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同时,实行以下二十三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常住户口,其子女出生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按规定给予户口登记。

  二、在本省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业人才、留学回国高级人才前往小城镇或农村工作并将户口迁往该地的,在返回迁出地工作、生活时,公安机关给予办理户口迁回。

  三、简化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补办手续,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在向公安机关发证部门报失的同时即可申办新证。

  四、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时只要提供的照片符合标准,公安机关即予采用,禁止须在指定照相馆照相的做法(实行无底卡制证的除外)。

  五、企业为务工人员一次办理50张以上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实行上门办理。

  六、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办理户口、边防证件,当地派出所实行上门受理。

  七、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九类出入境证件网上申请及电话申请。九类出入境证件为:首次申请的因私护照;参加团队赴港澳旅游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L签注);个人赴港澳旅游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访问签注(F签注);再次申请的因私护照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往来港澳地区的团体旅游签注(L签注);个人访问签注(F签注);探亲签注(T签注);商务签注(S签注)。

  八、在企业所在地暂住半年以上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需前往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给予受理,并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函调,函调发出后20天内未回复的按规定给予办理。

  九、实行进口汽车核发临时牌制度。对海关数据尚未传达公安机关的进口汽车,车管所凭合法凭证核发临时号牌。

  十、推广摩托车移动检测线和“流动车管所”,方便群众办理与车管相关的事务。

  十一、取消摩托车类驾驶证和汽车类驾驶证实习期内不得互相增驾的规定。

  十二、2004年1月1日起,凡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责任无争议的轻微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按简易处理程序予以处理,不扣车辆和证件。

  十三、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只需提供与消防工程设计有直接关系的相关资料,不再需提交其它部门的证明资料。公安消防部门只审核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及内部装修设计图纸。

  十四、已经消防安全审核合格的企业单位在办理工商年检时不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除外)。

  十五、对9层以下(含9层)独立普通民宅(设有地下室的除外)等5类工程,公安消防部门实行简易消防审核程序,凡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予以一次性办结。

  十六、派出所、巡警队、社区警务室对群众报警实行首接责任制,对不属辖区的警情也予以先行受理。

  十七、取消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的收费。

  十八、本省技术防范产品产销和施工单位需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技防证书内容,以及因办理省外备案手续需要开具证明函的,受理当日办结。

  十九、《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由县市公安机关办理下放到派出所办理。

  二十、公安边防部门在主要港口、码头设置流动办证点,为渔(船)民办证;推行出海(船)民证件网上申报和受理审批;近海放排、养殖作业群众免办出海(船)民证,凭身份证下海作业。

  二十一、公安边防部门对入出境船舶提供24小时随报随检服务。

  二十二、将《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随船工作证》的签发权限由省边防总队下放到各边防检查站,随到随办;取消办理《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口岸出入证》的收费。

  二十三、2003年11月1日起,省市公安机关设立警务投诉举报中心,24小时接受公民投诉和举报。省公安厅投诉举报中心电话为:020-83111222。

  上述便民利民措施除注明施行时间之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上述措施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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