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2岁的陈某是惠州市某工业公司的一名女员工。早在1988年,陈某便任公司财务部出纳,可谓是公司的“元老”级员工。十几年来她一直勤勤恳恳工作,深得公司信任。2006年陈某染上赌瘾,这一切都改变了,她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67万余元用于赌博。日前,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陈某供职的公司有这样的规定:每月公司卖废料所得款项,由公司会计提供凭证给出纳,由出纳开出收据给某废品店。收到款项后,由出纳将其中13万元存入以香港经理黄某名字开户的存折,然后将余额重新开出收据用于做账。
2006年,陈某染上赌瘾。从2006年5月开始,陈某便利用担任公司出纳员的机会,将本应存入黄某账户中的固定款项13万元擅自存入自己的账户,将这些钱用于赌博。同年5月31日,陈某收到废品款14万元,她仅入账1万元,其余13万元用于赌博。同年6月11日,陈某收到废料款15万余元,她也将这笔钱存入自己的存折;至6月30日做账时,陈某又另写一张收款收据,竟只写收到废料款2.13万元……随后,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公司瞒报、少报款项,私自挪用款项。2006年10月8日晚,在作案多次后,陈某觉得纸包不住火,遂向其所在公司承认错误。随后,警方介入调查,民警调查陈某的银行账户发现仅剩余款1.68万元,其余的都被陈某赌博输光。后经核算,陈某实际挪用公司资金达63.32万元。接着,公司通过对账发现,公司在现金账上短缺3.95万元,经查该款也被陈某挪用于赌博。
日前,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并酌情考虑其自首行为,法院判决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