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关解释
在销赃的认定上,对于“明知”、“赃物”的理解是:“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财物是违法犯罪所得或者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全盘分析,通过对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收售物品的价格,物品本身的特征、性质,本人一贯表现,行为方式的综合审查进行认定;不能仅凭口供,只要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可以认定。同时,在主观方面不要求嫌疑人必须具有盈利的目的和动机,无偿为他人销售赃物的,也应对其依法处理。“赃物”是指因所有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不仅仅限于侵犯财产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窝藏赃物”,是指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转移赃物”,是指将赃物由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收购赃物”,是指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购买赃物;“代为销售赃物”,是指为违法犯罪人员销售赃物,或者低价购买、高价卖出赃物。
嫌疑人将自己违法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隐藏、转移或者销售的,只认定其自身违法犯罪行为;对事前与他人通谋,在他人违法犯罪后按以前约定对其违法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应按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