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南粤警察网->专题报道->治理自行车专栏->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类相关规定
2007-03-06 08:48:47

治安管理处罚类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盗窃、收赃、销赃、窝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具体条文如下: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33 返回顶部

联系方法 | 交通指引 | 网站背景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 网站致谢

CopyRight©1999-2006.GDPSD All Right Reserved 广东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13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