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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24屋主违法出租各挨罚200元
2006-04-19 09:50:51

——禅城首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开处罚违法出租屋主

    4月14日晚,佛山市禅城张槎大沙村举行加强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动员大会,24名出租屋主受罚。据了解,这是禅城公安首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开处罚违法出租屋主。

    试点生效刑案下降三成

    张槎大沙村有常住人口2000多人,暂住人口约1.2万人,出租屋约930多间,是禅城区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的试点。自2月9日以来,禅城公安分局便派出专门工作小组进驻大沙村,会同大沙村委对该村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进行整治。

    期间,工作组和大沙村委组织人员在两个星期内10次清查出租屋,共达930间。清查行动中共纠正出租屋主登记问题500多起,消除出租屋消防隐患80多起,督促暂住人员办证5千多人次,清退可疑人员12人,其中1人送强制戒毒。

    据了解,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该村刑事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三成,村内治安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公布受罚屋主加大宣传

    在整治行动中,也有一些屡次不听劝改的“顽固”出租屋主。整治工作组先对这些出租屋主下发《整改通知书》,但有些出租屋主仍然不按期进行出租屋登记,甚至违法出租。

    为让出租屋主积极主动配合民警进行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工作,昨晚该村委召集村内的300多出租屋主举行动员大会。大会上出租屋主向民警和工作人员仔细询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出租房屋的规定,并现场办理出租屋登记。今年已经78岁的高婆婆也冒着小雨,在媳妇的陪同下前来进行出租屋登记。“我们家的出租屋多着呢,登记好了,警察可以帮助我们管理,安心多了。”高婆婆说。

    大会上,工作组民警还现场公布了24名违法出租屋主。据介绍,此为禅城公安首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出租屋主,每人罚款200元。

新闻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孙勇、贺珏、邓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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