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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机关健全局领导接访日制度
2005-12-30 17:11:02

   为建立公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局领导接访日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汕头市公安局及各区、县公安(分)局领导在每月1日和15日分别在所在公安机关接访室面对面接待群众来访(遇到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的第一天)。

    据悉,汕头市公安局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一)对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或鉴定结论不服的申诉;(二)对市公安局负责人以外的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投诉;(三)对区、县公安(分)局负责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投诉;(四)对区、县公安(分)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而提出的复查请求;(五)对市公安局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

    汕头市公安局不予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一)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三)对区、县公安(分)局的答复意见不服,在30日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四)对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五)不属于市公安局管辖的其他信访事项。

    另外,省公安厅领导接访日由原来的每月2天调整为每月1天,省厅领导接访日时间为每月15日。 (汕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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