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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知多点 |
2003-12-21 10:20:58 |
即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由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引起了广大打工人员的关注,为让广大外来工充分了解《条例》,并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结合近期接获的投诉重点,特邀请宏诚律师事务所的王旭阳律师对《条例》进行解读。
上下班途中车祸为工伤
《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等等。
《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酒后驾车伤亡不算工伤
新《条例》将以下几种情形排除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包括: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酗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陈泰才说,以往没有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列入不能视作工伤范围,现列入后意味着上下班或工作途中酒后驾车或者进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伤亡的,都不能算作工伤。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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