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民法通则》中的生命健康权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而已。生命是人们进行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是人们得到幸福和快乐的基本保障。我国有一句流行很广的俗语:“身体是革命的本钱。”的确,如果没有健康的身体,没有生命,那还奢谈什么“革命”和“奉献”呢?所以我们都要像珍惜光阴那样珍惜和保护自己和别人的健康和生命,切不可随意糟蹋它。
但是,社会是复杂的。人性有善恶之分,人品有高低之异,人才有贤愚之别。有的人出于种种不同的动机和目的,或是由于素质低、不懂法,或是心怀叵测,明知故犯,常会视别人生命健康如草芥,任意践踏和残害。如有的不良教师任意体罚学生,把学生耳朵打聋、手脚打伤;有的不法之徒动不动就出手打人,必欲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前不久报上还披露了一桩迷信“棍棒教育”的愚劣父亲把10岁顽童活活打死的骇人听闻的奇案,令人触目惊心,扼腕兴叹。上述种种,都是非法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值得引为鉴诫,提高警惕。
生命健康权可以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从法律角度看,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权益,如果生命被剥夺和残害,公民其他任何权利对于受害者来讲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因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第一重要的人身权利。从总体上看,生命健康权的内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依法排除或避免危险与威胁的权利;(2)要求改变生活环境、工作环境以维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3)要求侵害者给予补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侵害他人生命,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判裁,并附带民事赔偿。对于轻微的伤害行为,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行为,一般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们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健康,更要重视学会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健康,做一个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让大地上的生命茁壮成长,永葆青春。 (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