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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治安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2007-05-15 09:43:21

    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时代背景下加强和改革治安管理工作,要求我们必须把治安管理工作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来追求,把维护一方平安、促进社会和谐作为重要检验标准,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要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切实提高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要认真按照党中央和公安部党委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针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创新发展新时期“枫桥经验”,紧紧依靠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积极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综合采取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尽最大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健全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加强公安特警队建设,切实提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把特警队建设成为一支在特殊状态下化解群众怨气、理顺群众情绪的群众工作队,一支有效化解矛盾、妥善平息事态的社会工作队,一支协助地方党委、政府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参谋队。 

    要大力加强和创新治安管理防范工作,切实提高防范、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把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牵动整个公安工作全局的大事来抓。要大力推进治安管理防范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信息化的人口管理工作机制和场所行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危险物品流向监控制度、大型活动风险等级管理制度,突出管理重点,改进管理方式,增强管理实效。治安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抓住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反映强烈的侵犯人身财产安全、涉黄涉赌、涉枪涉爆、制假售假、扰乱生产秩序等突出治安问题,精心组织部署,果断打击整治,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扭转一些地方治安混乱的局面。 

    要大力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水平。户籍管理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和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重要保障。要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为重点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真正实现公民法律身份上的平等,促进人才交流和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要放宽夫妻投靠、老年人投靠子女到城市落户的条件限制,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要大力加强治安管理法制建设,切实提高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要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要求,针对治安管理的实际需要,主动配合立法机关,加强调查研究,加快解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问题。要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部门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要在治安管理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建设一支植根群众、执法公正、清正廉洁、服务人民的高素质的治安管理队伍。 

    治安管理工作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周永康部长在全国治安管理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一切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把握社会脉搏,心系城乡百姓,创新警务机制,抓好“三基”工程建设,励精图治,锐意进取,努力使治安管理工作不断迈向更高境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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