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6日,罗湖分局笋岗派出所根据举报,抓获了贩毒嫌疑人张某(缴获海洛因0.15克),于7月30日将该案移交预审大队处理。
受理本案后,预审大队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对贩毒行为拒不供认。主办预审员向张某解释了司法机关对如实供述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刑罚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试图打消嫌疑人张某潜在的畏罪心理。
为了从正面鼓励其伏法认罪,主办预审员积极与看守所深挖扩线的民警联系,由看守所管教民警通过多次日常管教谈话、向张某解读罗湖区人民法院有关贩毒罪的刑事判决书,让其明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量刑尺度,以打消张某的疑惧心理。此外,又让几名刑期在一年以下的贩毒犯罪已决犯在张某面前现身说法,讲述悔过心得,痛斥毒品危害,从而唤醒张某内心的良知。在知晓其中利害关系后,张某终于承认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并当场自书犯罪经过,为此案的顺利呈捕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2007年8月7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毒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现今,该案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