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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节录)
2006-06-23 14:32:16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9条 第1款、第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1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50条 第1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353条 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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