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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一批黑恶势力罪犯
2006-04-04 14:26:59

    为了严厉打击黑恶犯罪,狠狠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稳定,4月3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省、市关于打黑除恶工作的部署,依法从重从快对一批犯罪手段异常凶残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并对其中的罪犯李华东、吴剑锋执行枪决。

    只因口角之争竟然刀捅三人

    2003年11月24日晚,高州市人李华东与同学周某到位于茂名市油城四路的某西餐酒廊二楼饮酒,至翌日凌晨零时许,李华东与校友刘某下一楼小便后在上二楼时,与正下楼梯的吴×辉和陈×章相遇。李华东与吴×辉碰撞了一下,两人因此而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拉扯,此时,李华东抽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将吴×辉刺至重伤,又将前来拦阻的陈×章刺致轻微伤,再将当时正在柜台结帐而闻讯赶来阻止的梁辉良刺致重伤,后梁辉良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罪犯李华东无视国家法律,为口角之争,竟肆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恶劣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凶残,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李华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结伙持枪报复酿成死伤凶案

    2003年中秋节前,郑贺天的好友吴某在茂名市被梁水兴等人打伤致残。2003年11月中旬,吴剑锋、吴建球、梁维粤、郑贺天(4人均是茂名人)、韦国虎(广西人,给在深圳做“设赌”生意的郑贺天等人做饭)等人从深圳回到茂名准备帮朋友报复梁水兴。2003年11月20日晚,吴剑锋、吴建球、韦国虎、梁维粤等人得知梁水兴来到市区人民广场东门北面的“××炖品店”吃宵夜。于是,吴剑锋接过吴建球给的郑贺天家车库钥匙和另一同伙郑某一起驾摩托车,将存放在车库的4支猎枪取出。

    21日凌晨2时许,吴剑锋、吴建球、韦国虎、梁维粤和同案人吴良武、梁洪为等人持猎枪和砍刀前往“××炖品店”。当离“××炖品店”七、八米远时,吴建球对同案人大声说“就是他(梁水兴)”,正在门前吃宵夜的梁水兴、罗×等十几人见此情形即起身逃离。吴剑锋、吴建球、吴良武、梁洪为开枪向梁水兴射击,梁洪为击中罗×的腿部致罗倒地。吴剑锋、吴建球、吴良武、梁洪为持枪、韦国虎持刀继续追赶梁水兴,追到新福一街某酒吧门前的空地时,梁水兴中枪倒地,4名持枪者追上后围住梁水兴近距离开枪射击,致梁右大腿中上段股动脉、股静脉的要害部位中弹4枪,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吴剑锋等人逃离现场。

    法院判决,罪犯吴剑锋、吴建球、韦国虎结伙持枪、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罪犯梁维粤、郑贺天协助或参与,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吴剑锋、吴建球、韦国虎直接持枪、刀追杀被害人,均系主犯,吴剑锋在追赶梁水兴中,多次向梁开枪,表现积极,依法应予严惩。梁维粤、郑贺天起协助作用,均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吴剑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吴建球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韦国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罪犯梁维粤、郑贺天有期徒刑5年、3年。(茂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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