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南粤警察网->专题报道->打黑除恶风暴->相关资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组织将从重处罚
2006-03-22 15:05:2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是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该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将从重处罚。

  该司法解释说,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致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该司法解释指出,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解释还对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属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来自:中新社网站)

 
  33 返回顶部
联系方法 | 交通指引 | 网站背景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 网站致谢

CopyRight©1999-2006.GDPSD All Right Reserved 广东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13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