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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李庭芳黑帮覆灭记
2006-03-24 11:17:46

    广东东莞警方经过缜密侦查,于2001年10月一举打掉了以李庭芳为首的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首要督捕对象李庭芳在东莞市虎门镇落网。随着李庭芳及其组织主要成员共21人的先后被抓,由这一组织实施的持枪抢劫、绑架、杀人、伤害等38起重特大刑事案件陆续告破,李庭芳等人令人发指的各种罪行也终于暴露在阳光之下。

     李庭芳外号“地主庭”、“愣眼庭”,1968年出生,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村二坊人。据李庭芳交待,他所组织的犯罪团伙是受香港黑社会分子而影响发展起来的。    20世纪80年代后期,香港某黑社会组织的2名成员潜入东莞市长安镇,企图按照香港黑社会组织的方式收“马仔”,从事犯罪活动。1988年至1989年间,李庭芳结识了这两名黑社会分子,听说了一些黑帮大佬的“威风史”,心中十分钦慕。

    1995年,李庭芳的父亲因债务纠纷被对方上门恐吓,李庭芳向香港黑帮分子求助,共同邀集多名打手追至洪梅镇,将对方3人砍伤。事后李庭芳、王某、莫某等正式行“敬酒礼”,拜香港黑社会分子为“大佬”,甘愿听从他们的指使,从事赌博、非法收债等犯罪活动,在长安、虎门一带打打杀杀。由于李庭芳心狠手辣,凶悍残暴,很快在“黑道”成名。

    1996年后李庭芳开始广收“马仔”,自己做“大佬”,形成独立的犯罪团伙。他先后收罗了孙毅光、麦满枝、梁连胜等本地烂仔和柯细山、陈伟东、刘木华、刘铁华、袁风云、袁华等外地不法人员作为骨干成员,有些骨干成员又发展若干下线成员,逐步形成以李庭芳为首的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完整的带黑性质犯罪集团。

    李庭芳发展组织成员的仪式、内部运作等均仿效香港黑社会组织。发展新成员行敬酒礼,即新成员向李庭芳敬酒,拜李庭芳为“大佬”。对发展新成员也十分严格,必须是“坐过监的,跟自己出生入死的”。为控制内部成员,李庭芳一方面订立“规矩”,如不准做“二五仔”(叛徒),尊敬长辈,“大佬”只有一个;不准出卖兄弟;不准兄弟相残等等。另一方面又利用江湖义气笼络成员,强调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其外地成员的房租、生活费等开销均由李庭芳支付,成员被公安机关抓获,李庭芳不惜代价重金担保,保不成则照顾其家属。通过这些手段,李庭芳牢固确立了其犯罪集团头子地位。

     为强化犯罪能力,李庭芳先后购买各类枪支8支,从香港购回大批“孖人”刀、“蓝鹰”刀,武装犯罪成员。经过多次暴力犯罪,李庭芳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自吹“在长安、虎门,我说一,没人敢说二!”

    1996年4月11日晚,虎门镇居民卢某因得罪了李庭芳的结拜兄弟梁连胜,在一大排档吃夜宵时,突然被李庭芳砍断2只手指,手臂、手背被砍伤多处。1996年8月30日晚,李庭芳等人受蔡权胜的指使,驾车赶到黄江镇夏里巴西酒吧,当众斩断任某的右手后乱刀将其砍死,又拿着断手赶到虎门,将断手扔在威远桥下。1996年夏,李庭芳与何某、胡某等人在长安镇锦厦村至尊桌球城发生冲突,李庭芳当场将胡某的左手手掌斩断。    为获取暴利,李庭芳等人实施犯罪手段范围不断升级。1998年1月18日,李庭芳、孙毅光等人假装买车,以试车为名,从黄江镇东兴汽配行开出一辆“奔驰600”小汽车,中途突然掏出一支“五四”手枪,赶走随行的两名车行工人,将该车抢走。同年6月28日,李庭芳、孙毅光、陈伟东等人再次携枪闯入东兴汽配行,将车行内工作人员捆绑封嘴,抢走“宝马”、“奥迪”、“凌志”汽车各一部。 

     开赌场、放高利贷是李庭芳牟取暴利的主要途径。1998年以来,李庭芳多次在长安、虎门开设地下赌场,以麻将、牌九等形式聚众豪赌,从中抽取5%的利益。此外他还从银行贷款,拿到赌场放贷,收取100厘的利息。通过设赌放贷,获得非法收入近400万元。依靠巨额的非法收入,李庭芳过着腐朽的寄生生活,先后在虎门、顺德购房包养情妇3人,经常出入深圳等地的高级娱乐场所,一掷万金,有时一月就花掉十几万元。

    凭借暴力非法讨债,是李庭芳犯罪集团敛财的又一途径。李庭芳每次讨债均采取劫持人质的方式,由他本人或指使其手下将欠债人劫持至某秘密地点,再打电话给其家属交钱赎人,否则便行凶伤人,群众深受其害。1998年4月,长安居民麦某因欠李庭芳赌债20万元无力偿还,被李庭芳及其手下砍成重伤。2000年9月番禺居民卢某因欠赌债被李庭芳等人劫持到虎门一旅店,卢确实无钱还债,最后被逼得跳楼身亡。

    李庭芳还多次以收赌债为名,实施绑架勒索。1997年12月,东莞市长安镇陈某因欠李庭芳20万元赌债,被李庭芳绑架至虎门镇,被迫写下139万元的欠条。李庭芳以欠条为据,不断向陈某勒索。1996年底,黄江镇居民曾某在家门口被李庭芳绑架到长安,被拘4天,勒索人民币120万元。

    东莞市公安机关指出,1995年以来,李庭芳共网罗20多名“两劳”释放人员和地痞恶棍结成犯罪组织,持枪抢劫,开设赌场,绑架勒索,寻衅滋事,肆意伤人,先后砍伤群众多人,致死2人,致残3人,非法敛财数百万元。

资料链接:李庭芳等20人犯罪事实一览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被告人蔡权胜系香港黑社会“水房帮”成员,被告人李庭芳自1995年拜蔡权胜为“大佬”后,先后招揽、网罗了一批曾被判刑劳改、劳教或作过其他处理的人员,包括被告人袁风云、陈伟东、李德明、麦满枝、柯细山、刘木华、袁观次及同案人孙毅光、刘铁华、邓建安、李国和、孙小东(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手下,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李庭芳规定手下要忠心、听话,不能做“二五仔”、“反骨仔”,不能吸毒、搞“二嫂”,不能出卖兄弟,如不幸被抓,只能讲自己一人的事。李庭芳对外地的手下食宿全包,不定期给生活费。为此,李庭芳每月需支出数万元作费用。1999年,柯细山因不满李庭芳自己花钱大手大脚而给他们使用的钱较少,因而对李的妻子讲李在外面有情妇,李庭芳知悉后,认为柯细山做“二五仔”,将柯赶走。

  为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称霸一方,上述人员以李庭芳、蔡权胜为首纠结在一起,在本省东莞市长安镇、虎门镇、黄江镇、厚街镇、洪梅镇及深圳市、番禺市等地,有分有合、有组织地连续实施了一系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赌博、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恣意践踏法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破坏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如有成员被抓,李庭芳等人都会极力活动,使被抓的成员获释;无法获释的,李庭芳则定期给他们的妻子生活费。2001年9月,公安机关破获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故意杀人的事实

  被告人蔡权胜因在东莞市黄江镇成龙阁卡拉OK时与被害人任轩寿发生矛盾而起意报复任。1996年8月2日晚9时许,蔡权胜指使被告人李庭芳纠集了被告人袁风云、袁观次及同案人孙毅光、莫锐成(均另案处理),携带1支五四式手枪、两把蓝鹰刀,开车到黄江镇报复任轩寿。8月3日凌晨约零时50分,蔡权胜打电话告诉李庭芳,任轩寿正在黄江镇江南路108号夏里巴酒廊里面。李庭芳、袁风云、袁观次乘孙毅光驾驶的汽车赶到该酒廊外,孙毅光留在车上接应,蔡权胜、莫锐成在现场附近另1辆汽车上守候。李庭芳、袁风云、袁观次冲入夏里巴酒廊后,李庭芳即用手枪指住坐在餐台旁与人聊天的任轩寿的头部,威胁任不许动,袁风云、袁观次即用蓝鹰刀朝任轩寿的两臂及全身多个部位猛砍10数刀,袁观次并将任轩寿的右手砍断,致任轩寿当场死亡。接着,袁观次用塑料袋装上任轩寿的断手,三人逃出酒廊,坐上孙毅光接应的汽车,与蔡权胜、莫锐成所开的汽车一起迅速逃离现场,返回虎门。途经虎门威远大桥时,由李庭芳将任轩寿的断手扔到桥下。事后,李庭芳分别给袁风云、袁观次人民币2000元回家躲避。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任轩寿因全身多处砍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故意伤害的事实

  1、1995年8月14日,被害人黄绍基、梁球德、李敬辉等人到东莞市长安镇被告人李庭芳的家中向李的父亲李庆发讨债未果后离去。李庭芳得知后,纠集被告人蔡权胜、同案人王庆平(已释放)、莫锐成开车追踪上述人员至东莞市洪梅镇天然海鲜酒楼附近。李庭芳购买4把西瓜刀,莫锐成留在车上守候,李庭芳、蔡权胜、王庆平各持1把西瓜刀冲上该酒楼2楼一房内,将黄绍基、梁球德、李敬辉全身多处砍伤,后逃离现场。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黄绍基、梁球德被砍至轻伤,被害人李敬辉被砍至轻微伤。

  2、被告人李庭芳因被害人卢晓华经常得罪其朋友梁连胜(因犯抢劫罪被执行死刑)而于1996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持1把蓝鹰刀窜到东莞市虎门镇太平水产码头边的大排档,将正在吃夜宵的卢晓华的左上臂、左手、右手等多处砍伤后逃去。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卢晓华被砍至轻伤。

  3、1996年6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庭芳、袁风云各持1把蓝鹰刀窜到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村至尊桌球城,找到与李庭芳等人有过节的李能光、何锦华报复。何锦华的朋友即被害人胡钱锒上前阻止,李庭芳、袁风云即持刀将胡钱锒的左腕掌砍断,并将胡的左肩、左胸、左前臂、左髋部等多个部位砍伤,后逃去。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胡钱锒被砍至重伤。

  4、1997年1月6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庭芳及同案人梁连胜、麦建安、莫锐成等人在东莞市虎门镇新联合家欢酒店饮酒、唱卡拉OK时,因与被害人邓志华、郭建成争要“三陪”小姐而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打斗,李庭芳持水果刀向邓志华的左腹部捅了一刀,致邓开放性腹部外伤并失血休克。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邓志华为重伤,其伤残程度达五级。

  5、被告人李庭芳因被害人麦礼昌欠其赌债40多万元未还及其向麦追债时麦躲进派出所逃避而对麦怀恨在心。1998年4月2日晚9时许,李庭芳纠集被告人袁风云及同案人“阿波”、朱军(均另案处理)各带1把“双人”刀,窜到东莞市长安镇雅丽旅店2楼一房内,李庭芳指使袁风云、“阿波”、朱军将正在打麻将的麦礼昌砍伤,后逃离现场。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麦礼昌被砍至重伤,损伤评定为伤残七级。

  6、1999年10月24日晚6时许,东莞市长安镇霄边村人蔡建坤驾1辆白色小汽车经过长安镇霄边医院路段时,与黄焕儒驾驶的人货车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执。蔡建坤遂打电话给本案同案人袁风云。袁风云即带被告人袁观次及同案人曾溅平赶至现场。袁风云、袁观次、曾溅平合力将黄焕儒从人货车上拉下来后拳打脚踢,致黄头部受伤。随后,袁风云、袁观次、曾溅平坐蔡建坤驾驶的汽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袁风云、曾溅平被抓获归案。据此,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7日作出(2001)东刑初字第63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袁风云、曾溅平有期徒刑四年。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黄焕儒因右颞顶叶脑挫伤、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颅底骨骨折等损伤,已达重伤标准,属九级伤残。

(四)抢劫的事实

  1、1998年1月1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蔡权胜指使被告人李庭芳及同案人孙毅光到东莞市黄江镇江海城长城汽配厂抢劫1辆深蓝色奔驰S600小轿车(约值人民币31.5万元)。于是,李庭芳携1支五四式手枪和孙毅光窜到该车行假装购买该辆奔驰小轿车,并要求试车。孙毅光驾奔驰车载李庭芳及车行工人高水平、黄达武出车行试车,当车行至黄江大道鸡啼岗与田美交界路段时,李庭芳持手枪逼高水平、黄达武下车,后由事先在附近等候的蔡权胜带路,将抢来的赃车藏于黄江镇宝山部队山边的1个水库旁。第2天,蔡权胜又将该车开到东莞市虎门镇龙泉酒店交给孙毅光,由孙卖给1名香港人,得款25万元,所得赃款由上述人员共同分用。破案后,赃车未能缴回。

  2、1998年6月20日晚,被告人李庭芳在被告人蔡权胜指使下,纠集被告人李德明、袁观次、王勇及同案人孙毅光、陈伟东(东莞市长安镇人,另案处理),并叫被告人孙念成驾车载他们到东莞市黄江镇做“一单?”。后孙念成驾车载上述六人从东莞市长安镇到黄江镇,预谋抢走黄江镇江海城东兴汽配行内的3辆汽车,但由于车行人多而未敢动手。6月21日晚8时许,李庭芳又叫孙念成驾车载上述六人到黄江镇找到蔡权胜,到达后孙念成先驾车回长安。李庭芳等六人坐上蔡权胜的宝马汽车,在车内分好作案工具后,窜到东兴汽配行,蔡权胜留在车上守候、“望风”,李庭芳、李德明、袁观次、王勇、孙毅光、陈伟东分别持五四手枪1支(李庭芳持有)、七九苏制手枪1支(孙毅光持有)、蓝鹰刀3把及胶绳等作案工具冲入东兴汽配行,将东兴汽配行的工人叶计渠、老板尹柱坤和隔壁南方车行的曾长贵兄妹、傅远华等五人捆绑,并砍伤叶计渠的脚,抢走尹柱坤的人民币2.04万元、爱立信78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0.5万元)。接着,李庭芳、袁观次、孙毅光分别开走东兴汽配行内的奥迪A6小轿车(价值人民币26.91万元)、凌志400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2万元)、宝马528小轿车(价值人民币70万元)各1辆,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李庭芳开的奥迪小轿车在东莞市大朗路段与货车相撞,李庭芳弃车于路边,回到东莞市虎门镇后又与孙念成一起到大朗将奥迪车开到深圳机场对面的1间汽修厂修理。后李庭芳将抢来的奥迪小轿车卖给虎门人何泽洪,得款15.5万元,凌志小轿车通过虎门的“油雄”卖得7万元,宝马车由蔡权胜处理。所得赃款由上述众人共同分用。破案后,缴回奥迪小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6.91万元)归还给被害人,其余款、物无法追回。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叶计渠之损伤为轻伤。

(五)非法拘禁的事实

  1、1995年10月左右,被告人蔡权胜、陈锡波与任轩寿、曾锦华合伙在东莞市黄江镇辉煌酒店设档聚众赌博两天,共赢得赌款人民币800万元。按事先约定,蔡权胜、陈锡波应分得30%,即240万元;任轩寿、曾锦华分得70%。任轩寿、曾锦华给了蔡权胜、陈锡波60万元赌款后,因收不到剩余的赌款而未再给蔡、陈二人。同年12月24日晚,蔡权胜纠集被告人李庭芳、袁风云、王勇持1支五四手枪、3把蓝鹰刀,窜到黄江镇永盛街曾锦华的家门口守候。次日凌晨零时许,当曾锦华回到家门口时,上述四人即冲上去将曾锦华劫持上车,开车至东莞市长安镇霄边村南社大厦,将曾关押在其中的1间单元房内,要求曾偿还欠蔡权胜的剩余的赌债人民币180万元。在关押的三天期间,由李庭芳、袁风云、王勇看守曾锦华。后曾锦华的家属筹到人民币110万元,由曾锦华的姑丈梁金托和曾焕发等人交给蔡权胜后,曾锦华才被放走。事后,蔡权胜分得24万元,陈锡波分得19万元,李庭芳、袁风云、王勇各得3万元。后蔡权胜于1999年6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东莞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1999)东刑初字第103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蔡权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2、1994年,被告人蔡志芬在东莞市长安镇帮被害人郑志开装修凯旋酒店,因郑志开欠其装修款约人民币12万元,便叫被告人李庭芳代其向郑志开收钱。1996年10月13日,李庭芳纠集蔡志芬、被告人刘木华及同案人孙毅光、许志勇(另案处理)四人坐出租车到深圳市公明镇,将郑志开劫持到东莞市长安镇霄边村一出租屋内,后又转移到东莞市大岭山杨屋村关押,由刘木华、被告人俞水成、许志勇等人负责看守。关押数天后,郑志开的弟弟郑志茂将港币14万元存入由李庭芳指定的香港银行户口,李庭芳等人才将郑志开放走。后李庭芳给蔡志芬人民币12万元,剩下的占为己有。

  3、东莞市长安镇人李玉堂因李巧成欠其赌债人民币35万元,便叫被告人李庭芳帮其收回这笔赌债。李庭芳通过李树波的外甥文国平探知李巧成的下落后,指使同案人孙毅光、刘铁华等人于1996年底的一天窜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海涛发廊,将李巧成劫持到东莞市黄江镇江海城被告人蔡权胜的车行内,用铁链锁住。第2天中午12时,李巧成之弟李玉成在东莞市长安酒店2楼将35万元人民币交给李玉堂后,李庭芳等人才将李巧成放走。

  4、199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锦成的哥哥陈成友因与被害人戴国平及陈锦笑等人赌博输了人民币10多万元,而怀疑戴国平有作弊行为。陈锦成将此事告诉被告人李庭芳,李庭芳讲可以帮陈锦成收回他哥哥输去的钱。约1个星期后,李庭芳与被告人刘铁华开车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将戴国平劫持上车,押到东莞市虎门镇收容所附近。途中,陈锦成接到李庭芳的电话后也上了车。李庭芳要戴国平打电话叫家人拿人民币6万元来赎人,后戴国平的妻弟戴永超带了人民币6万元到虎门,在车上将钱交给陈锦成后,李庭芳等人才将戴国平放走。陈锦成收到6万元后分给李庭芳3万元。

  5、1997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庭芳、陈伟东、王勇、袁观次及同案人莫锐成、刘铁华等人持蓝鹰刀等工具,窜到东莞市长安镇江贝村台湾人刘明福开办的香港威美光业有限公司驻长安镇江贝村办事处,替李庭芳的姐夫莫锐成之姐莫焕兰追收刘明福违约(刘明福不再租莫焕兰的厂房)而按合同规定应向莫焕兰交纳的厂租违约金港币20万元,刘明福不肯给,致双方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殴打刘明福及在场的刘光林等人。刘明福的朋友即被害人黄文钦见状便答应代刘明福交违约金,李庭芳、陈伟东、刘铁华即押黄文钦到长安镇霄边酒店门口,让黄打电话叫其朋友陈海球筹得人民币23万元交给李庭芳,李庭芳收到钱后将黄文钦放走。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赶赴现场处理事件,由莫焕兰将收到的人民币23万元退还给黄文钦。

  6、1997年12月3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李庭芳、麦满枝、陈伟东携带两把蓝鹰刀窜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联英公司,将被害人陈政达劫持上车,带到东莞市虎门镇南栅集美旅业2楼。李庭芳叫陈政达偿还欠陈坚成的赌债10万元,并由陈伟东及同案人“肥仔”(另案处理)看守陈政达。第2天,陈政达的女儿陈懿巧交了人民币2万元给李庭芳后,李才放掉陈政达。

  7、1997年12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庭芳、刘木华持1支五四手枪、1把蓝鹰刀窜到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百乐门休闲中心门前,将被害人陈坚成劫持到东莞市虎门镇新都酒店,后又转到虎门镇富都酒店、厚街镇万寿宫酒店关押,要求陈坚成偿还欠李庭芳的赌债(人民币30万元)。在关押期间,由刘木华及被告人陈伟东等人负责看守,李庭芳强迫陈坚成写了两张欠条。12月8日,李庭芳收到陈坚成的家属交来的人民币10万元后才将陈坚成放掉。

  8、1998年4月至1999年10月期间,被害人李应祥因赌博欠下被告人李庭芳、李宝玉的赌债几十万元,二李便纠集被告人袁风云、陈伟东、麦满枝及同案人“波仔”、李国和等人,分两次从长安酒店、长安锦厦李应祥的店里将李应祥劫持到东莞市虎门镇太平酒店、新大新酒店等处拘禁,袁风云、陈伟东及被告人柯细山等人负责看守。李应祥之父李福林两次替李应祥还赌债15万元、8.8万元给李庭芳、李宝玉,二李才将李应祥放走。陈伟东参与作案1次,其他人均参与作案2次。

  9、1999年8、9月,被告人李庭芳因被害人邓诺田欠其赌债约人民币20万元,指使被告人袁风云、袁观次、孙念成三人,由孙念成开车并带路,袁风云、袁观次两人持刀,窜到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邓诺田开办的金辉印刷厂将邓抓走,关押在东莞市长安镇、深圳市等地。数日后,李庭芳收到邓诺田的弟弟邓日辉交来的人民币17万元后才放掉邓诺田。

  10、199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宝玉、陈伟东、骆显良及同案人“东仔”(另案处理)、李国和驾两辆汽车窜到东莞市长安镇长行汽配厂门口,将被害人蔡满枝劫持上车,带到东莞市虎门镇赤岗村一水鱼场。被告人李庭芳拿1把蓝鹰刀胁迫蔡满枝归还欠其的赌债人民币6万元,并用手铐将蔡满枝锁在栏杆上,要蔡满枝打电话叫家人筹钱。当晚,李庭芳、李宝玉、陈伟东等人将蔡满枝带到虎门镇太平酒店关押,由陈伟东、骆显良、“东仔”看守。第2天,蔡满枝的家属筹到人民币3万元,通过蔡建华交给李宝玉后才放出人质。约1个星期后,蔡满枝自行还了1万元给李宝玉。半个月之后,李庭芳、陈伟东又将蔡满枝从东莞市城区“宝马会”娱乐城劫持到长安镇金唐宫对面4楼房内关押,第2天收到人民币2万元后才放人。本案中,李庭芳、陈伟东各参与两次作案,其他人各参与1次作案。

  11、200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庭芳、陈伟东及同案人刘铁华、邓志坚(另案处理)窜到东莞市城区“霹雳火”的士高舞厅,将被害人伍洪斌劫持到东莞市虎门镇富都酒店关押,强迫伍洪斌偿还欠“肥仔权”(另案处理)的赌债港币18万元。伍洪斌打电话叫其兄伍民强筹钱赎人。第3天下午,李庭芳、陈伟东在虎门树田路口向伍民强收取了人民币2万元,陈伟东、刘铁华又向伍洪斌的妻子李葵兴收了港币3万元。当天晚上,被告等人将伍洪斌放出。两个月后,伍洪斌将自己在城区樟村的1套单元楼抵押给李庭芳,偿还所欠的剩余赌债。

  12、1999年,被告人李庭芳与陈巨、被害人卢振星合伙开设赌档,卢振星欠下陈巨18000元。2000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庭芳、陈伟东、刘木华及同案人陈东仔、刘铁华驾1辆大霸王汽车窜到番禺市万倾沙,截停卢振星租乘的摩托车,将卢劫持至大霸王汽车上,押到东莞市虎门镇东升旅店4楼402房。下午4时许,李庭芳等人押解卢振星下楼至三四楼之间的转弯平台处时,致卢振星从楼梯扶手外坠落至一楼的水池里,当场摔死,李庭芳等人即坐大霸王汽车逃离现场。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卢振星全身多处受伤,其中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粉碎性骨折,系因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六)寻衅滋事的事实

  1、1997年7月,被害人苏元舞因赌博欠下“阿平”赌债人民币25000元,并写下欠条,“阿平”便叫被告人李庭芳代其收赌债。1998年3月1日,李庭芳指使被告人陈伟东、麦满枝、柯细山及同案人刘铁华找苏收钱。四人到东莞市虎门镇苏元舞经营的海港发廊,见苏不在,遂将发廊内的镜子、凳子、影碟机等物品打破,并将理发工具全部打落地上,后离去。第2天,陈伟东再次到发廊收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送劳动教养二年。

  2、2001年9月初,被告人李庭芳为介绍其女朋友王晓华到东莞市长安镇莲城酒店桑拿部当经理,打电话给该酒店的老板孙志中,后又指使被告人陈伟东找该酒店桑拿部的负责人孙小东,均遭到拒绝。于是,李庭芳指使陈伟东及同案人“大风”(另案处理)等人打电话及到该酒店恐吓桑拿部的女经理谢丽珊,以迫使谢辞职,但未获成功。同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经李庭芳催促,陈伟东指使被告人骆显良、韩平到该酒店殴打谢丽珊。韩平驾摩托车载骆显良到莲城酒店,韩平在酒店门外等候接应,骆显良进酒店大厅找到谢丽珊后,从茶几上拿起1个玻璃烟灰缸砸打谢丽珊的头部(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拉扯谢的头发。骆显良作案后逃走时被酒店保安员当场抓获。韩平见骆显良被抓即开车逃去,并将此事告诉陈伟东。李庭芳获悉后,指使陈伟东到孙志中的长安博业实业公司泼机油,以威胁孙志中放出骆显良。凌晨3时许,陈伟东指使韩平及同案人周勇(另作处理)二人,由韩平驾摩托车载周勇持1桶机油到长安博业实业公司,周勇将整桶机油泼在该公司的门前,随即逃离现场。后李庭芳还打电话威胁孙志中放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谢丽珊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被告人骆显良、韩平殴打的经过;证人何晓文、曲延江、熊虎的证言证实其目击谢丽珊被人殴打的经过;证人孙志中、孙小东的证言证实案发前被告人李庭芳要求其安排1名女孩子做桑拿部经理及案发后李庭芳打电话威胁孙志中放人、博业实业公司门前被人淋机油的情况;同案人周勇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伟东叫其与韩平去淋机油的事实;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谢丽珊的损伤程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被告人李庭芳、陈伟东、骆显良、韩平对上述事实供认在案。

(七)敲诈勒索的事实

  2001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庭芳将被害人麦日初叫到东莞市虎门镇南栅集美酒店卡拉OK房里,以麦日初欠虎门镇温卫东的钱而要麦还利息为借口恐吓麦,向麦索取人民币25万元。麦日初知道李庭芳有黑社会背景,只得被迫写下4张欠条,共欠李庭芳22万元,分4个月付清。当晚,麦日初给了李庭芳现金人民币3万元,后李庭芳将欠条交给被告人李宝玉,由李宝玉分4次向麦日初收取人民币共22万元。李庭芳将从麦日初处索取的人民币25万元全部占为己有。

(八)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

  1991年春节过后,同案人“化龙来”(另案处理)交给被告人陈存苏制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8发,要陈存在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码头的各赌场收取保护费。1992年冬天,被告人蔡权胜等四人到阳江市赌钱,向“化龙来”借枪,“化龙来”让陈存将该手枪、子弹交给蔡权胜使用。蔡将枪带回东莞市后,数次交给被告人李庭芳用于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2000年7月左右,陈存向李庭芳取回这支苏制五四式手枪,藏于其家中3楼的天花顶上,2001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缴获。

  另外,被告人陈存于1998年间介绍被告人李庭芳以7000元的价钱向广东省阳东县一伙不明身份的人购买了仿六四手枪6支,后李庭芳与被告人麦满枝将枪支均扔弃在东莞市虎门镇公安分局后面的河里。

(九)赌博的事实

  1、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李庭芳、李宝玉及同案人陈少飚、李国和、王明(均另案处理)等人有分有合地在东莞市长安镇供销社陈少飚住宅、长安镇长青城十五楼B房、虎门镇龙泉酒店、新都酒店、裕都酒店、白沙油鸭场、赤岗水鱼场等地开设赌档,并纠集李应祥、蔡耀平、李志华、李科文、孙小东、邓诺田、孙念成、陈灿林、蔡耀文、李冠全等人进行赌博活动,每次抽取5%的赌款作为利润,非法收入共计人民币300多万元。

   2、2000年1月至9月份,被告人陈锡波为牟利,租用东莞市黄江镇北岸村叶润明的旧屋,自己坐庄,非法开设“外围马档”,于香港赌马日聚众赌马,并雇请叶润明、李淦轩写票下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叶润明、李淦轩、胡带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锡波开设赌档赌博的事实;被告人陈锡波对非法开设赌档,坐庄赌马的事实供认在案。

(十)重婚的事实

  被告人王秦英与被告人李庭芳于1996年底在东莞市长安镇综合市场旁的1间发廊相识。1997年6月份,王秦英明知李庭芳已婚而与李在东莞市虎门镇龙泉商场对面一出租屋内非法同居。1999年初,王秦英怀孕并与李庭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9年6月份,两人合伙购买虎门镇太港太安楼B座504号单元作为共同财产。1999年10月29日,王秦英与李庭芳的女儿李苑喻在太平人民医院出生。2000年6月份,两人共同出资购买顺德市碧桂园牡丹路13座203号单元。自1999年起,李庭芳平均每月给王秦英2000元作为生活费用。

(十一)销售赃物的事实

  2001年4月至6月间,邹敏、彭健雄(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盗得车牌号码为粤B.6894、粤B.L9294(价值91万元)、粤B.J8989(价值151万元)的奔驰小轿车3辆,停放在深圳市市区金田路地下停车场。经林伟杰(另案处理)介绍,邹敏、彭健雄将上述赃车分别以人民币38万元、40万元、65万元的价钱卖给被告人麦满枝及同案人卢惠坚(另案处理)。麦满枝、卢惠坚将粤B.T6894号车以59万元卖给常营章(另案处理),将粤B.L9294号车以57万元卖给柯洪源(另案处埋)。破案后,粤B.L9294、粤B.J8989两辆车(共价值人民币242万元)被深圳市公安局缴回。

(根据互联网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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