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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04-16 14:32:19

省直各单位: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方便省直单位做好公务车辆保险工作,根据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决定2007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继续实行协议投保承保办法。今年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协议承保资格的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投保范围

   驻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含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全部纳入投保管理范围,在协议承保保险公司(详见附件)投保。省直单位驻外地机构的车辆保险业务,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二、公务车辆保险期限

   车辆保险协议投保承保期限:从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三、公务车辆投保险种

   按照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车辆投保险种总体上包括车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车辆交强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险种投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选择。

   四、承保公司选择及服务

   省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各承保公司的承诺、服务水平、投保费用情况,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承保。各承保保险公司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承诺的服务条款、保费实收比率履行承保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省直各单位和承保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应及时书面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

   五、车辆保险投保方式

   车辆保险投保承保业务按2006年的方法,实行“网上”操作。各单位办理车辆保险首先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在“车辆保险”子系统登记,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投保意向,保险公司接到电子平台的短信后(或单位直接电话通知),及时与投保单位沟通,确定承保内容,签订书面合同。签约后两日内由承保公司将承保数据信息录入网站。不通过“网上”操作的,协议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单位财务也不得办理保费支付手续。

   省政府采购中心已在网上设置用户窗,并负责各单位开通使用“网站”及提供服务(联络人:庄小姐,电话62791650),各用户可按获取的“户名、密码”随时登陆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pcgd.com),具体操作参见车辆保险电子平台操作手册。

   六、公务车辆保险费用支付

   使用财政拨款支付车辆保险费用的单位,采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具体办理手续应按照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的有关程序执行(按2006年的操作方式办理);其他单位按合约和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自行支付保费。

   七、合同管理

   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其中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保费的单位应在合同签定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没有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保费的单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备。

    八、其他

   请省直单位及时向所属各单位转发本通知,或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上查阅下载本通知。省直各单位和协议承保公司应严格执行车辆保险管理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的,经调查核实,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法规、车辆保险管理细则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公务车辆保险协议承保公司名单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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