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小额印刷业务的采购行为,根据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决定2007年省直单位的印刷业务继续实行协议(定点)供货办法。今年省直单位的印刷业务实行协议(定点)供货资格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执行协议(定点)供货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定点)供货的适用范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单次采购金额30万以下(含30万)的办公用品类印刷业务、票证类印刷业务、出版物类印刷业务,实行协议(定点)印刷供货办法。省直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非协议(定点)供货商处采购印刷业务。
属于具有保密性等特殊要求的小额印刷业务,省直单位可直接选择单位所办印刷厂承担印刷业务。
2007年省直单位印刷业务每一类的协议(定点)供货商名单、营业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协议(定点)供货商投标报价等情况见附件,也可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www.gdgpo.gov.cn)上查阅。
二、协议(定点)供货有效期限。本次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印刷业务实行协议(定点)供货有效期限自2007年4月起至2008年3月底止。中标的协议(定点)供应商在此期间,将按投标承诺,向省直各单位提供印刷业务及服务。
三、协议(定点)供货采购方式。省直各单位在执行2007年的印刷业务协议(定点)供货采购办法时,可以通过货比三家的做法,选择某一协议(定点)供货商承担印刷业务,也可以直接确定某一协议(定点)供货商承担印刷业务。
四、印刷业务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三次。省直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印刷业务执行协议(定点)供货办法的监督管理,防止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五、付款方式。省直各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货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权益保护。省直各单位要依据协议(定点)供货项目规定的服务条件,监督协议(定点)供货商履行投标承诺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定点)供货商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
七、违规处理。实行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办法是加强省直单位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的有效方式,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小额印刷业务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开展协议(定点)供货检查。对于擅自采购非协议(定点)供货商提供的印刷业务,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2007年度省直单位印刷业务协议(定点)供货商一览表
2、2007年度省直单位印刷业务协议(定点)供货商投标报价表(供参考)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