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促进廉政建设,节约财政开支,决定2007年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继续实行协议(定点)维修办法。现将协议(定点)维修办法及通过招标确定的协议(定点)维修厂商名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定点)维修适用范围
驻穗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单位公务车辆进行的维修和保养,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含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各单位),均须在协议(定点)维修厂维修和保养。省直单位驻外地机构车辆维修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二、执行协议(定点)维修有效期限
本次车辆协议(定点)维修的有效期限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三、协议(定点)维修执行方法
省直各单位可在招标确定的协议(定点)维修厂范围内(具体名单见附件),根据实际由单位主管部门审定,自行选择车辆维修厂家及数量。严禁擅自到非协议(定点)厂家维修和保养。确属协议(定点)维修厂无法维修的,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它厂维修。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需就地维修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省直各单位新购置的车辆,在厂家提供的免费保养期满后,需要保养服务的必须到协议(定点)维修厂进行保养。
四、维修服务原则
各协议(定点)维修厂要严格执行投标承诺的维修价格和服务条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公开明示维修服务协议、承诺的维修价格、维修管理规定,各单位进行车辆维修可随时查对监督,省财政厅将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维修费用结算支付
托修单位与修理厂方直接结算维修费用,以转帐形式付款,不得直接使用现金支付。托修单位可依照与维修厂签订的合约,在提车时一次性支付维修款,或按预先约定的方式按期结算支付维修费用,修理厂出具合法有效的结算凭据。
六、其他
实行协议(定点)维修办法是加强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管理的有效方式,各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实施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同时,要保护协议(定点)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协议(定点)维修厂提出超越协议范围的要求,不得以政府公务车辆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及协议(定点)维修厂,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请一级预算单位向所属各单位转发此文,或通知所属各单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查询,省政府采购网站:www.gdgpo.gov.cn。
各单位和各协议(定点)维修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应及时书面或电话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邮编:510030、电话:83188589,传真:83357559)。
附件: 1. 2007年度车辆协议(定点)维修一类维修厂名单表
2. 2007年度车辆协议(定点)维修二类维修厂名单表
3. 2007年度车辆协议(定点)维修4S维修厂名单表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