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现将《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印发给你们,相关问题说明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2号)执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考虑到全省各地经济状况的差异,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以下原则做适当调整。
一、根据需要,《目录》中的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可进行合并,也可将部门集中类目录中的部分品目调整为通用类目录。《目录》范围可适当补充,原则上不得删去。
二、《目录》中有关品目的起点金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规模情况在一定幅度内调整。
三、根据需要,可对《目录》中所列的协议供货品目范围、协议供货限额进行调整。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