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南粤警察网->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关于政府采购业务委托代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09-29 10:49:07

粤财采购函[2004]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2004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因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暂缓实施。为了有效管理与实施政府采购业务委托代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业务委托代理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类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任何一家获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颁发招标资质的社会中介绍招标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分类以各地级以上市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为准。其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颁发工程招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招标机构代理采购。没有工程招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招标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业务。

广东省财政厅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广州
东莞
中山
茂名
汕头
梅州 汕尾
>>请点击查看详细情况<<
出入境
>>请点击查看详细情况<<
请选择查询部门所在地区
请输入查询部门关键字
   
联系方法 | 交通指引 | 网站背景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 网站致谢

CopyRight©1999-2006.GDPSD All Right Reserved 广东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13198号


  主办:广东省公安厅

  维护:宣传处网站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