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节减财政开支,促进廉政建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公开招标,决定对省直单位2004年公务用车维修实行协议维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驻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进行公务用车的维修和保养,均须到协议范围内的维修厂修理(协议维修厂家名单详见附件1)。
二、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期限从2004年4月起至2005年3月止。
三、协议维修执行方法。各单位可在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协议维修厂范围内自行选择,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审定。严禁擅自到非协议厂家维修及保养(包括打腊、美容、内部装修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凡擅自到非协议厂家维修、保养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费用,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确属协议厂无法维修的,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它厂维修。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需就地维修的,要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其维修费用要由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财务部门方可审核报销。
四、采购合同及信息统计
各单位应与选择的供应商签订协议维修合同,合同3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供应商和省政府采购中心留存。省直各单位应按照(粤财采购[2004]7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附上项目采购合同书,由主管部门按季汇总报省政府采购中心。
五、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见附件2。
六、权益保护。各单位要依据维修协议规定的优惠条款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维修厂履行投标承诺。同时,各单位要保护协议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向维修厂提出超越协议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以政府公务用车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五、违规处理。实行协议维修制度是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效方式,各部门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及协议维修厂,将按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协议维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投诉电话:83357515,传真:83357559
附件1:广东省级单位公务车协议维修(I类)资格单位
附件2:广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协议维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