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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暂行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机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4-04-01 08:10:28

粤公通字[2003]306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加强我省各级公安机关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将《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机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碰到问题请报省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附件:1. 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暂行规定

   2. 广东省公安机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抄送: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省委党廉办、监察厅、省财政厅、审计厅
   厅直各单位
              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暂行管理规定

  笫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消除分散采购的弊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投标和采购工作的通知》(粤政字[2003]4号)以及省财政厅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笫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省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除此之外,属公安机关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参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具体包括汽车、计算机、空调机、复印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用品、通讯设备、机电用品、家具用品、餐饮用品、药品、文艺体育器材、医疗设备、其他警用器材等。

  本规定所指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规定所指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具体包括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保险、交通工具加油和维修、物业管理等。

  公安机关保留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管理规定,规范和完善有关的采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四条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以下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七)省、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笫五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

  (一) 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或者建筑面积超过各地所规定的定额和面积以上的;

  2、土建工程之外所需要安装及购置的设备等货物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各地定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及单项货物价值超出各地定额标准以上的;

  2、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此为省定标准,各地以地方标准为准);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此为省定标准,各地以地方标准为准)。

  (四)《实施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下列情况可不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技侦、刑侦专用侦察器材及其它保密要求较高的警用技术装备和设备;

  (三)抢险救灾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警械和武器;

  (二)公安部定点厂、定价生产的汽车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统一罚没的汽车以及赠送的汽车;

  (三)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笫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经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笫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经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继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笫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笫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属零散货物采购且省、地级市财政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执行。

  (一)集中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不属于省、地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或者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经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自行采购的,各单位结合本地管理的实际情况自定品目范围和限额标准,参照本规定笫九、十、十一和十二条的条款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组织采购,或者由本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三)属于省、地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或者达到限额标准、且经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由单位自行组织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应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密级后再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和执行。

  公安机关按照管理和执行分离原则设立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管理部门),执行工作绝大部分由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负责。省、地级市、县(区、市)三级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设立管理部门。 (一)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般由装备财务、监察、审计、法制和机关党办等部门组成,装备财务处(科)领导任主任,设1至2名副主任,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办公室职责:拟订本单位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部门集中采购的目录(含品目和限额标准);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行为,保障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制定和呈报采购计划;审核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执行情况;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者委托本单位有关部门完成余下的少量零散、小金额的项目的采购;管理与采购有关的各种资料库;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执行职责。接受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部门除送本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和委托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外的少量零散、小金额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接受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笫十七条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完成本单位政府采购的计划编制、审核和呈报。装备财务部门是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主管部门。政府采购计划要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确定采购方式。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情况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由用户将充分的理由报厅(局)领导(或纪委)批准后,送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二)其他采购方式。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和有关规定提出采购项目拟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具体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报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参加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选中标供应商的委员会或者小组的评委数量: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且有符合有关规定、占总数三分之二的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等人员组成。

  (二)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和询价采购的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组成。

  (三)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组成。

  笫二十条 参加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选中标供应商的专家的产生方式:

  (一)组成方式。用户代表1人,其余专家按规定选定。

  (二)除用户以外的其余专家的产生程序。在监督部门监督下,一般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出专家;选出的评委(专家)如果是用户单位人员,应予取消,并按顺序再选出专家,名单由监督部门密封保管。因项目特殊未能在规定的专家库选出专家的,根据项目要求提出专家名单,由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聘请。

  (三)评委产生的时间要求。特殊情况需在全省范围选择评委(专家〉的,可在评选供应商工作的前1天选出;其余情况在评选供应商工作的当天选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派出人员监督自行组织的评选中标供应商或者谈判采购全过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单位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竞投(或者单一来源谈判)的供应商应签订《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廉政公约》,加强竞投(或者单一来源谈判)阶段以及履约阶段的廉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和采购项目验收。

  (一)用户单位与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应按有关规定拟出合同并送审计、法制部门审定后由法人或者法人的委托人签定。

  (二)合同复印件应送审计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备案,按规定已签订合同但未送有关部门备案的不予核销发票。

  (三)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完成后应由用户部门或者规定的部门组织验收并签订验收报告。

  笫二十四条 采购信息公开。

  利用公安网站、显示屏幕以及本单位的简报等媒介,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有关工作进度、参加采购投标的供应商、中标供应商、采购预算金额、中标金额、节约(或超支)金额等情况,增强采购信息事项的公开性,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监督。

  第二十五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政府采购过程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廉政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人员应认真履行本规定,严格按有关程序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没有按照规定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本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核销。

  笫二十七条 各单位依椐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政规定,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管理另行规定。

  笫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解释。

  附件:

                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廉政公约

甲方:XX公安局XXXX 乙方:

  为加强公安机关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政管理,提高监督、制约水平,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双方在公安局政府采购项目

    实施过程的廉政管理签定如下公约:

  一、双方在该项目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含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公安局的政府采购竞投活动。

  三、甲方遵从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发给投标方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发标、答疑、开标、评标和发出中标通知等工作;与乙方密切协作,遵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签定采购项目合同。

  四、甲方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过程将完全置于公安局监察部门的监督之下。按规定需向投标人公布的事项甲方必须完全公布,不能向投标人透露的事项甲方必须完全保密。

  五、甲方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吃请馈赠,不得向乙方索要钱物。

  六、乙方遵从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甲方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的有关文件。

  七、乙方不向甲方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采购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八、乙方不与参加投标的其他供应商串通进行投标且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九、在本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公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XX公安局XXXX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公安机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管理规定

  笫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推进廉政建设,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政法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投标和采购工作的通知》(粤政字[2003]4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笫二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或者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办公业务、接待、培训、医疗用房和集体宿舍、训练场馆、围墙、简易库房或者车库等。

  第三条 公安机关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和执行机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和执行机构的设置与《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暂行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相同。管理工作由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工作绝大部分由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负责。

  建设工程发包人指项目的业主单位(或者称“投资者”),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为建设工程发包人,具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招标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承包人指按规定被确定承包项目的有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根据《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建设工程的行为属政府采购范畴。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供应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公安机关保留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企业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规范和完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类。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

  (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此为省定标准,各地以本地标准为准);

  (二)土建工程之外所需安装及购置的设备等货物按政府采购规定限额办理;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此为省定标准,各地以本地标准为准);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此为省定标准,各地以本地标准为准);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此为省定标准,各地以本地标准为准);

  (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地级市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下列情况可不实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地级市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

  (一)勘测、设计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经有权确认保密工程的主管部门确认并经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由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完成采购。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未达到限额标准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按以下范围、方式组织采购。

  (一)未达到第八条限额标准范围且超过政府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范围的,报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由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采用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

  (二)未达到第八条限额标准范围且不超过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范围的,由各单位根据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自定规定实施采购,数额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三) 经批准或者按规定可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而未有合适代理机构承担,且本单位按规定有能力组织实施的,报各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总承包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人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四)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五)招标人进行设备供应招标发包时,应当完成设计工作、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确定,所需资金已落实。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由职能部门完成相应的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提出招标方式。各级公安机关建设工程招标应按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实行邀请招标的,应由基建和用户部门将理由报本厅(局)领导(或纪委)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报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邀请招标的投标公司产生方法。

  (一)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特殊,经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批准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本单位监察、审计、基建、装财、用户组成考察拟邀请参加投标公司的考察小组,考察初步确定8至10家有资质的候选公司,报本厅(局)领导,组织集体研究,采用投票方式选出5至7家公司参加邀请招标。经考察入围的候选公司多于3家(含)、少于5家的,经报本厅(局)领导审定达到3家(含)以上,直接参加邀请招标。

  (二)未达到第八条限额标准范围且不超过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条(一)款的规定选择参加邀请招标的公司。

  (三)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委托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组织邀请招标时,将邀请参加投标的公司名单一并函送。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自行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评选中标单位的委员会的评委数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且有符合有关规定、占总数三分之二的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标的供应商应与组织招标单位签订《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廉政公约》,加强竞投(或者单一来源谈判)阶段以及履约阶段的廉政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建设工程签订合同和项目验收。

  (一) 用户单位与建设工程中标公司按有关规定拟出合同并送审计、法制部门审定后由法人或者法人的委托人签定。

    (二) 合同复印件应送审计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备案,按规定已签订合同但未送有关部门备案的不予核销发票。

  (三) 建设工程完成后由用户和基建部门组织验收并签订验收报告。

  笫十九条 信息公开。利用公安网站、显示屏幕以及本单位内部简报等媒介,公布建设工程的项目名称、工作进度、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标供应商、采购预算、中标金额、节约(或超支)金额等情况,增强建设工程信息的公开性,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职能部门分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相关工作,确保协调。在建设工程实施工作中,装备财务、审计、法制、基建管理、用户单位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严格把好立项、设计、资金落实、合同拟订、支付进度款、预决算审计、施工协调和工程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本单位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全过程的监督,违反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按有关的责任条款予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没有按照规定采购的工程项目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成的也不能予以核销。

  笫二十三条 各单位依椐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政规定,参照本暂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

  笫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解释。

附件:
                 广东省公安机关政府采购廉政公约

甲方:XX公安局XXXX 乙方:

  为加强公安机关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政管理,提高监督、制约水平,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双方在公安局政府采购项目。

  实施过程的廉政管理签定如下公约:

  一、双方在该项目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含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公安局的政府采购竞投活动。

  三、甲方遵从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发给投标方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发标、答疑、开标、评标和发出中标通知等工作;与乙方密切协作,遵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签定采购项目合同。

  四、甲方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过程将完全置于公安局监察部门的监督之下。按规定需向投标人公布的事项甲方必须完全公布,不能向投标人透露的事项甲方必须完全保密。

  五、甲方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吃请馈赠,不得向乙方索要钱物。

  六、乙方遵从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甲方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的有关文件。

  七、乙方不向甲方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采购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八、乙方不与参加投标的其他供应商串通进行投标且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九、在本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公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XX公安局XXXX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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