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广东省省级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单位包括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购买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集中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列入广东省省级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由一级预算单位按季汇总本部门政府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下达执行。省级政府采购具体的工作程序,请按照省财政厅粤财采购〔2002〕15号文执行。
三、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附:广东省省级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