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节减财政开支,促进廉政建设,决定对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实行协议维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进行公务用车的维修和保养,均到协议范围内的维修厂修理。
二、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期限从2003年4月起至2004年3月止。
三、协议维修执行方法。凡纳入协议维修范围的公务汽车,由省财政厅发给《广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卡》,凭卡到协议厂维修。领取维修卡先由各单位填报《省直公务用车登记汇总表》送采购中心办理,在维修卡未发放前,可暂用行驶证代替。各单位可在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协议维修厂范围内自行选择,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审定。严禁擅自到非协议厂家维修及保养(包括打腊、美容、内部装修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凡擅自到非协议厂家维修、保养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费用,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确属协议厂无法维修的,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它厂维修。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维修费用要由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财务部门方可审核报销。
四、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办法见附件。
五、权益保护。各单位要依据维修协议规定的优惠条款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维修厂履行投标承诺。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协议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向维修厂提出超越协议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以政府公务用车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六、违规处理。实行协议维修制度是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效方式,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及协议维修厂,将按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协议维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投拆电话:83357515,传真:83357559
附件:
1、协议维修厂家名单
2、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登记表
3、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汇总表
4、广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协议维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