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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许可(审批)
2003-06-24 11:13:43

序号

024

项目

名称

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许可(审批)

 

 

 

公安部令第44号《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8条。

时限
要求

30个工作日

收费
标准

不收费

涉及

部门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审批
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

材料

1、举办单位申请报告;

2、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4、活动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

5、《大型文体活动申请表》一式两份(举办单位按公安机关批准事项组织活动)。

审批

 

程序

1、参加人数200至3000人的:

1)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实地察看场所,审批,并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30个工作日);

2、参加人数3000人以上的:

1)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实地察看场所(15个工作日);

2)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报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15个工作日)。

3、跨县的:

1)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5个工作日);

2)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报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15个工作日)。

4、跨市的:

1)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

2)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复核(10个工作日);

3)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报公安部治安部门备案(10个工作日)。

5、持同级以上政府批文的,符合条件即到即办。

监督

 

措施

1、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投诉电话,对投诉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2、审批过程上网;

3、实行集体审批;

4、如不批准,应在作出决定之日内知会申请者。

备注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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