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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
2003-06-24 11:12:44

 

序号

023

项目

名称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条、第7条;

2、1992年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10条。

时 限要 求

举行日期

2天

收 费标 准

不收费

涉 及

部 门

审 批权 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
条件

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审批

程序

属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审批结果于举行日期前2个工作日告知申请者。

监督
措施

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电话。

备注

逾期不告知审批结果的,视为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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