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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审批)
2003-06-24 11:10:11

 

序号

021

项目

名称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审批)

 

 

1、1999年4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45号《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8条;

2、2001年12月17日省政府通过《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第10条。

时限
要求

22个工作日

收费
标准

不收费

涉及

部门

审批
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

申报
条件

材料

1、有专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法律知识和保安管理经验,无刑事处罚记录;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10名以上持《资格证》的保安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审批

程序

1、属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提出意见(7个工作日);

2、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复核(10个工作日);

3、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

4、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监督
措施

1、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投诉电话,对投诉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实行集体审核;

3、审批过程上网;

4、如不批准,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者。

备注

    内部保安组织变更负责人,应报审批的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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