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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审批)
2003-06-24 11:02:52

序号

016

项目

名称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审批)

 

 

1、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办法》。

时限要求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待定

涉及

部门

经贸部门

审批权限

市级公安机关领导

申报条件与

材料

1、《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

2、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审批

程序

    1、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

    2、市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

监督措施

1、非即刻办理的,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电话;

2、审批过程上网;

3、如不批准,作出决定之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购买(或者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备注

1、临时需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2、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办法》尚未正式下发,待下发后,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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