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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审批)
2003-06-24 11:01:35

序号

015

项目

名称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审批)

 

 

1、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办法》。

时限要求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待定

涉及

部门

经贸部门

审批权限

市级公安机关领导

申报条件与

材料

1、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申领购买凭证需提交: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

2、生产、科研、医疗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申领购买凭证需提交: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2)剧毒化学品登记证明;

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

3)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4)剧毒化学品领储存、使用的保安措施和管理制度;

5)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或者批准文件。

审批

程序

    1、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

    2、市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

监督措施

1、非即刻办理的,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电话;

2、审批过程上网;

3、如不批准,作出决定之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购买(或者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备注

1、经常需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2、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办法》尚未正式下发,待下发后,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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