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013
项目
名称
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业(审批)
依
据
1、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30条;
2、1989年5月12日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25条。
时限要求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涉及
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
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
与
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程爆破和控制爆破作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3、属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文或证明资料(复印件);
4、爆破工程技术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有关专家安全评估意见(控制爆破和特大型爆破作业的提供);
7、《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设计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和爆破员作业证、安全员证、设计施工员证件(复印件);
10、爆破工程甲乙双方施工合同及有关安全、赔偿事务协议书。
审批
程序
1、一次使用炸药量1吨至10吨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10个工作日);
2、10吨至50吨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5个工作日);
3、50吨以上和控制爆破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审批(5个工作日)。
监督措施
1、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投诉电话,对投诉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审批过程上网;
3、实行集体审批;
4、如不批准,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者。
备注
配有爆破专业技术人员常年进行爆破作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