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南粤警察网->治安概览->办事指南
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业(审批
2003-06-24 10:53:19

序号

013

项目

名称

 

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业(审批)

 

 

1、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30条;

2、1989年5月12日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25条。

时限要求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涉及

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

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

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程爆破和控制爆破作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3、属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文或证明资料(复印件);

4、爆破工程技术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有关专家安全评估意见(控制爆破和特大型爆破作业的提供);

7、《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设计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和爆破员作业证、安全员证、设计施工员证件(复印件);

10、爆破工程甲乙双方施工合同及有关安全、赔偿事务协议书。

审批

程序

1、一次使用炸药量1吨至10吨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10个工作日);

2、10吨至50吨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5个工作日);

3、50吨以上和控制爆破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审批(5个工作日)。

监督措施

1、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投诉电话,对投诉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审批过程上网;

3、实行集体审批;

4、如不批准,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者。

备注

配有爆破专业技术人员常年进行爆破作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

 

 

 
  返回顶部
 
广州
东莞
中山
茂名
汕头
梅州 汕尾
>>请点击查看详细情况<<
出入境
>>请点击查看详细情况<<
请选择查询部门所在地区
请输入查询部门关键字
   
联系方法 | 交通指引 | 网站背景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 网站致谢

CopyRight©1999-2006.GDPSD All Right Reserved 广东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13198号


  主办:广东省公安厅

  维护:宣传处网站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