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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及爆破员作业证、安全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审批)
2003-06-24 10:51:50

序号

012

项目

名称

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及爆破员作业证、

安全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审批)

 

1、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8条;

2、1989年5月12日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4条、第26条;

3、1992年9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时限要求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2元

涉及

部门

公安户政部门

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与

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办证申请表格;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3张;

4、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户籍证明书;

5、经所在单位审查和专业培训合格,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考核合格。

审批

程序

1、县内作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发证;

2、市内跨县作业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发证;

3、省内跨市流动作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发证;

4、控制爆破和特大型工程爆破作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报公安部治安部门审批。

监督措施

1、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投诉电话,对投诉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审批过程上网;

3、如不批准,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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