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010
项目
名称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
依
据
1、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7条;
2、1989年5月12日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24条;
3、1992年9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时限要求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4元
涉及
部门
工商、环保、
矿产资源部门
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
与
材料
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批文(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矿产资源部门核发的《矿产开采证》(复印件);
7、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的爆破员2名以上、押运员2名以上、安全员1名以上。
审批
程序
1、本县作业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发证(15个工作日);
2、市内跨县作业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发证(5个工作日);
3、省内跨市流动作业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发证(5个工作日)。
监督措施
1、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投诉电话,对投诉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审批过程上网;
3、实行集体审批;
4、如不批准,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者。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