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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
2003-06-24 10:49:28

序号

010

项目

名称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

 

1、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7条;

2、1989年5月12日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24条;

3、1992年9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时限要求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4元

涉及

部门

工商、环保、

矿产资源部门

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

材料

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批文(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矿产资源部门核发的《矿产开采证》(复印件);

7、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的爆破员2名以上、押运员2名以上、安全员1名以上。

审批

程序

1、本县作业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发证(15个工作日);

2、市内跨县作业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发证(5个工作日);

3、省内跨市流动作业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发证(5个工作日)。

监督措施

1、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投诉电话,对投诉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审批过程上网;

3、实行集体审批;

4、如不批准,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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