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南粤警察网->治安概览->办事指南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审批)
2003-06-24 10:47:15

序号

008

项目

名称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审批)

 

 

1、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19、22条;

2、1989年5月12日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15、19、20、22条;

3、1992年9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时限要求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0.3元

涉及

部门

购销合同对方

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

材料

1、《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3、《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复印件);

4、《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5、爆破器材购销合同;

6、承运车辆已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标志牌证;

7、押运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审批

程序

1、跨县购买、运输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发证(1人工作日);

2、跨市购买、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个工作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发证(2个工作日);

3、跨省购买、运输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个工作日),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发证(2个工作日)。

监督措施

1、非即刻办理的,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电话;

2、审批过程上网;

3、如不批准,作出决定之日书面告知申请者。

备注

 

 

 
  返回顶部
 
广州
东莞
中山
茂名
汕头
梅州 汕尾
>>请点击查看详细情况<<
出入境
>>请点击查看详细情况<<
请选择查询部门所在地区
请输入查询部门关键字
   
联系方法 | 交通指引 | 网站背景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 网站致谢

CopyRight©1999-2006.GDPSD All Right Reserved 广东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13198号


  主办:广东省公安厅

  维护:宣传处网站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