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008
项目
名称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审批)
依
据
1、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19、22条;
2、1989年5月12日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15、19、20、22条;
3、1992年9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时限要求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0.3元
涉及
部门
购销合同对方
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
与
材料
1、《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3、《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复印件);
4、《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5、爆破器材购销合同;
6、承运车辆已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标志牌证;
7、押运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审批
程序
1、跨县购买、运输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发证(1人工作日);
2、跨市购买、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个工作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发证(2个工作日);
3、跨省购买、运输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个工作日),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发证(2个工作日)。
监督措施
1、非即刻办理的,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电话;
2、审批过程上网;
3、如不批准,作出决定之日书面告知申请者。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