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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运输、携运民用枪支许可证(审批)
2003-06-24 10:46:21

序号

007

项目

名称

 

省内运输、携运民用枪支许可证(审批)

 

 

 

1、1996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第31条;

2、1998年2月19日公安部公治[1998]114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限要求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涉及

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审批权限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

材料

1、申请报告(写明需运输、携运枪支弹药的具体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等);

2、属运输枪支的要确定运输负责人,有专职押运人员,驾驶、押运、搬运人员经过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承运车辆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审批

程序

1、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1个工作日);

2、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1个工作日)。

监督措施

1、发放受理回执,设立查询电话,对查询即刻答复;

2、审批过程上网;

3、对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者。

备注

持公安部批文申领证件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发证(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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