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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持枪证(审批)
2003-06-24 10:33:36

序号

006

项目

名称

民用枪支持枪证(审批)

 

 

 

1、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条、第8条、第11条;

2、2000年1月3日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公通字[2000]1号通知《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

3、公安部公治[2001]14号《关于认真做好民用枪支配售配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1998年2月19日公安部公治[1998]114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限要求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0元

涉及

部门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审批权限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

材料

1、《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2、配枪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3、配枪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资料。

审批

程序

1、属地派出所受理审核(5个工作日);

2、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复核(5个工作日);

3、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发证(5个工作日);

4、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监督措施

1、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电话,对查询事项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审批过程上网。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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