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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农队配置猎枪(审批)
2003-06-24 10:29:36

序号

003

项目

名称

护农队配置猎枪(审批)

 

1、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9条;

2、1997年1月22日公安部公复字[1997]1号《关于划定猎区、牧区严格猎枪配置管理的批复》

3、广东省公安厅粤公明发[2001]1604号《转发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民用枪支配售配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限要求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涉及

部门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审批权限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

材料

1、申请报告;

2、属地政府或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批文;

3、完整、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

4、拟配置猎枪的具体资料。

审批

程序

1、县级护农队配置猎枪:

1)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3个工作日);

2)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复核(7个工作日);

3)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10个工作日);

2、市级护农队配置猎枪:

(1)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10个工作日);

(2)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10个工作日);

3、省级护农队配置猎枪: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20个工作日)。

监督措施

1、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电话;

2、审批过程上网;

3、实行集体审批;

4、如不批准,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者。

备注

《枪支管理法》第9条规定:“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于我省没有狩猎场,根据公安部公复字[1997]1号批复精神,改为护农队配置猎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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