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003
项目
名称
护农队配置猎枪(审批)
依
据
1、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9条;
2、1997年1月22日公安部公复字[1997]1号《关于划定猎区、牧区严格猎枪配置管理的批复》
3、广东省公安厅粤公明发[2001]1604号《转发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民用枪支配售配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限要求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涉及
部门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审批权限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
与
材料
1、申请报告;
2、属地政府或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批文;
3、完整、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
4、拟配置猎枪的具体资料。
审批
程序
1、县级护农队配置猎枪:
(1)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核(3个工作日);
(2)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复核(7个工作日);
(3)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10个工作日);
2、市级护农队配置猎枪:
(1)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10个工作日);
(2)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10个工作日);
3、省级护农队配置猎枪: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20个工作日)。
监督措施
1、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电话;
2、审批过程上网;
3、实行集体审批;
4、如不批准,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者。
备注
《枪支管理法》第9条规定:“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于我省没有狩猎场,根据公安部公复字[1997]1号批复精神,改为护农队配置猎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