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001
项目
名称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立项(审批)
依
据
1、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5条;
2、公安部公治[1997]744号《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限要求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涉及
部门
无
审批权限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
与
材料
1、申请报告;
2、必须是原有合法的民用枪支销售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3、具备配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安全场所和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
4、安全保卫完善,配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可靠的技术防范设施;
5、从业人员必须经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培训合格;
6、无违法销售民用枪支弹药的记录;
7、具备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的条件和人员。
审批
程序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报公安部治安部门备案。
监督
措施
1、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电话,对查询事项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审批过程上网;
3、实行集体审批。
备注
按公安部要求,各省原则上只能确定1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我省确定的是广东省维立民用枪支配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