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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立项(审批)
2003-06-24 10:25:38

序号

001

项目

名称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立项(审批)

 

 

1、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5条;

2、公安部公治[1997]744号《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限要求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涉及

部门

审批权限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

材料

1、申请报告;

2、必须是原有合法的民用枪支销售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3、具备配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安全场所和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

4、安全保卫完善,配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可靠的技术防范设施;

5、从业人员必须经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培训合格;

6、无违法销售民用枪支弹药的记录;

7、具备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的条件和人员。

审批

程序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审批,报公安部治安部门备案。

监督

措施

1、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电话,对查询事项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审批过程上网;

3、实行集体审批。

备注

按公安部要求,各省原则上只能确定1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我省确定的是广东省维立民用枪支配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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