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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基层消防管理有“法”可依
2008-10-07 16:10:42

    ——中山市社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社区(农村)消防管理将有“法”可依——《中山市社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总结了2006年以来全市基层消防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对社区(农村)的消防领导机构、组织建设、设施配备、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规定》要求社区(农村)成立消防工作组并配备办公室,成员由居(村)委会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员、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民警、驻社区(村)大型单位负责人和居(村)民代表共同组成,消防工作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室。

    此外,各社区(农村)建立安全消防站,配备“两室两库”(即办公室、值班休息室和车库、器材库)等设施,履行“三项职责”:24小时值班备勤,加强对辖区各类场所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巡查;接到报警、上级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出动命令时,第一时间出动力量到场救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技能训练和体能训练。

    文件要求,社区(农村)消防组织应配备三轮摩托车或皮卡车等简易的消防车辆,以及灭火救援的基本装备和器材。社区(农村)治安亭内应设置消防报警电话,配置各类简单的消防器材。文件还提出,居(村)民家庭应配备灭火器材。社区(农村)还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例会、防火检查、维护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档案、工作报告等“七项制度”,并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文件还就社区(农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作了明确规定。(黄忠 编辑;青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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