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6日下午,肇庆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3.27”出头村小学生被烧伤事件的事实真相进行公布。经过肇庆警方将近一个月的细致侦查,事件是由于两名小学生因玩火引致其中1名学生被严重烧伤,为了逃避家长的责罚而谎报案情。
2007年3月27日13时19分,肇庆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当天中午13时左右,苏某(男,9岁,四川省人,端州区出头小学三年级学生,暂住端州区独石村)和同校四年级学生易某(男,10岁,四川省人,端州区出头小学四年级学生,暂住端州区独石村)步行上学,途经伴月湖公园湖心亭附近时,被两名骑自行车身穿某中学校服的学生拦截勒索(易某逃脱),而由于苏某没有钱,就被那两名学生用打火机将其短裤点燃,致使苏的大腿被严重烧伤。
接报后,公安民警迅速将受害人苏某送往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治,伤者身体大面积烧伤,法医鉴定为重伤。
事件发生后,被多家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影响很大,在端州区在校学生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学生人人自危。
由于事件涉及未成年人且性质非常恶劣,引起了肇庆市公安局和星湖分局两级公安机关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市公安局长郑针和专门就此事作出批示,要求市局刑警支队和星湖分局全力以赴,尽快查清案件真相,消除社会影响。为此,刑警支队派出了黄炳新副支队长带领侦查和技术人员赶赴星湖分局指挥侦查工作。星湖分局局长刘智强、副局长梁华明亲自挂帅,成立专案组,直接指挥和组织案件的侦查工作,并把事件立为故意伤害案件全力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针对受害人反映的疑犯特征和作案手法,专案组兵分多路,一方面走访现场群众、出头村民、伤者的家人及学校,同时对城区多间中学的出头籍学生进行全面排查,并详细向伤者苏某及易某深入了解案件的经过。另一方面,开展现场勘查和案情重组工作。
经过多日的缜密侦查,专案组民警发现数个疑点:
1、苏某和易某的讲述有矛盾。集中体现在:
(1)作案时间不具备。经调查,苏某和易某中午12时40分从家里出发,中午13时返回家中。经办案民警现场实验,从苏某家到案发地(伴月湖公园湖心亭前的空地)步行时间为10分钟,来回需20分钟。期间两人基本没有时间逗留在案发地。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基本不具备。
(2)案发地点不符。在苏、易2人表述中,案发地点不一致。
(3)对犯罪嫌疑人特征描述不符。苏某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穿着、体型、样貌和易某所说有非常大的出入。
(4)回家的方式不符。易某反映是其背苏某回家。苏某称是其步行回家。
2、受害人苏某的致伤原因有可疑。经医院诊治,苏伤势最重的地方是其右脚踝关节部及小腿背侧、大腿背侧,而刑侦技术人员反复试验和核对,确认伤者的着火点在脚踝部,而且必须有助燃物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势。这与苏、易2人反映当时2名中学生是用打火机点燃苏的短裤口袋,造成苏被烧伤的经过有矛盾。另外,经过省、市公安机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反复现场实验,单纯用打火机点燃校服短裤不可能造成苏某如此大面积的烧伤。并且伤势检验发现燃烧方向与小孩所述不符。
3、苏某和易某有玩火习惯。据调查得知,苏某、易某平时经常一起玩火。事发当天中午,曾有人目睹2人在独石村内玩火。
4、专案组民警在调查走访时,有群众反映,当天中午13时许在独石村内见到苏某和易某两人一起回家,苏某曾对易某说:“千万不能给妈知道,要不然她会打死我”。
针对上述种种疑点,民警调整了调查方向,在出头村小学老师的陪同下,对苏某、易某进行了多次的谈心教育,苏某、易某两人终于如实承认谎报案情的事实:3月27日上午放学后,苏某、易某2人在独石村一横巷的一个宅基地上发现一个铁罐(内装有液体),2人于是将部分液体倒入蚌壳内,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玩耍,当时有数名居住在独石村内的学生看到该情形,到11时50分2人藏好铁罐后回家。到12时40分,苏到易家中约易上学,易从家中取出其父亲用于装修的一个矿泉水瓶(瓶盖上有一个小孔),2人一起到上午玩火的宅基地上,将铁罐内的液体倒入矿泉水瓶内,后再将铁罐和矿泉水瓶带至伴月路“四季茶庄”门口对开的伴月湖边石基处,先后多次将矿泉水瓶内的液体倒在石基面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期间更将矿泉水瓶内的液体沿石基洒了约1米多长,2人各站一头后点燃,当时火势突然窜上苏的脚面着火并迅速蔓延,苏立即趴在石基边的草地打滚,易见状害怕跑开10多米远,后苏自行扑灭了身上的火势,但身上的短裤已被烧烂。见此情形,2人十分害怕,于是相约折返家中换衣服,途中2人商量,若苏家中没有人就自行换上长裤上学,若其家人发现就称被人勒索不成烧伤。回到家后,苏的家人发现苏受伤,于是追问,苏、易2人由于胆怯就慌报了案情。
到会的媒体和嘉宾有:新华通讯社、中新社、南方日服、广州日报、省电台、省电视台、西江日报、市电视台、今日肇庆网、肇庆公安网、南方都市报的记者。市、区妇联,市区教育部门负责人。(彭家祥 许颖珊 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