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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受灾者可减征个税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2008-02-02 09:06:12

     昨日,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为帮助灾区灾后复产,该局对我国现行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加急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抗灾救灾及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紧急通知》,明确了七条税收优惠政策应对雨雪冰冻灾害。

    重大受灾者可减征个税

    因遭受冰雪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

    另外,对本省资源税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冰雪灾害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本年度资源税。

    可减征免征房产税

    据介绍,纳税人向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抗击冰雪灾害发生的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企业因冰雪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减除保险赔款后,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对受冰雪灾害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其中,减免房产税由县(市)地税局审批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批准,税额在3~10万元的由市级地税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缓缴期间免加收滞纳金

    据悉,对受冰雪灾害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1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

    对受冰雪灾害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因遭受冰雪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对受冰雪灾害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

    ●对受冰雪灾害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一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

    ●对受冰雪灾害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李杉 陈洋 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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