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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警提醒驾驶人及时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008-04-29 11:01:47

    记者从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尽管交警部门已经采取寄信的方式通知驾驶人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和驾驶人年度体检业务,但据统计,仍有一部分驾驶人因为地址更改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到提醒信,仍旧不记得办理相关驾驶证业务,请广大驾驶员要留意一下自己驾驶证。

    ●有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第四十八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八项,选其中(五)、(六)),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期满换证业务实例

    某驾驶人驾驶证的有效期为2002年7月3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有效期一般为六年),该驾驶人就应该在2008年的4月31日后(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到车管所办理期满换证。如果该驾驶人在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即2009年7月28日后,仍未办理期满换证,车辆管理所将按上述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年度体检业务实例

    年度体检业务就是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也有人叫“交体检表”), 身体条件证明一年一交,具体提交时间是在每年的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记分周期是按驾驶人的初次领证日期推算的,因人而异,不是简单的从年头记到年尾,而是:当年与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吻合的那一日到次年与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吻合的那一日,之间的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例如:某驾驶人的初次领证日期为2005年5月1日,准驾车型为A1,那么该驾驶人就应该在每年的5月1日后的15日内向车管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如果该驾驶人在次年的5月1日前仍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那车辆管理所将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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