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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业务有关处罚项目、标准和依据
2003-07-17 15:46:23

 

序号

项目

法律依据

数额

1

暂住人员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1款

50元以下罚款

2

单位、雇主不按规定为雇佣人员申领《暂住证》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2款

500元以下罚款

3

涂改、转借、转让《暂住证》的行为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3款

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4

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行为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3款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5

单位、个人非法扣押《暂住证》的行为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4款

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6

承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7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4、5款

100元以下罚款

7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

《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2款

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8

出租人不报告承租人退租情况的

《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4款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9

出租人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检举的

《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5款

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10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

 

《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6款

处月租金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1

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12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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