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违章当事人对其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及罚款数额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到大队接受讯问。 2、交通违章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支队、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3、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违章复议须知:(1)复议申请书;(2)《暂扣凭证》和《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违章者身份证(或驾驶证、户口簿)复印件;(4)违章者委托他人办理的,须交违章者亲笔所签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