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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申领办法
2003-09-19 15:17:36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申领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二、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的程序:

  (一)生产单位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申请表》;

  (二)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有关技防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

  (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三、 《批准书》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
  (八)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九)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十)产品照片和说明;
  (十一)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十二)产品售后服务措施。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批准书》的年检、换发及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企业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情况;
  (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3)产品检验报告有效期;
  (4)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进行年检。各地级市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换发

  1、《批准书》有效期限为四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批准书》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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