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送审稿)》发布在这里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或发表评论,该局将在该政府规章项目的审核中予以充分的考虑。 (邮箱:gzcyh2005@163.com,邮寄地址:广州起义路200号27号信箱户政处,邮编:510036)
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楼号牌管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方便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根据《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物门楼号牌设置、维护、更换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楼号牌是指标志院落、独立门户房屋的地理位置标示牌。
本规定所称门楼号牌的设置包括门楼号牌的登记、编制、安装。
第四条 门楼号牌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编排,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其两侧的房屋、院落应使用标准地名设置门楼号牌。
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按其所处的道路、街巷标准地名设置临时门楼号牌;未经正式命名的规划路两侧的院落、房屋,应设置临时门楼号牌。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号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地名、民政、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邮政、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的门楼号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编列门楼号时应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便于查找。原则上按道路、街巷的起始方向,左边单号,右边双号有序编列:
(一)东西走向或近似东西走向的道路、街巷,由西向东编列;
(二)南北走向或近似南北走向的道路、街巷,珠江以南的由北向南编列,珠江以北的由南向北编列;
(三)非贯穿的道路、街巷(包括大院、住宅群、住宅小区等)以入口处为起点,向纵深方向编列;
道路、街巷仅一侧有房屋、院落的,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自起编处顺序编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选号。
第八条 需要设置、变更、补领门楼号牌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应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办证中心办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设置城镇建筑物门楼号牌的,应持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权属证明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办理;需设置农民自建房屋门楼号牌的,应持国土房管、规划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及房屋四置图办理;
(二)因道路、街巷更名需变更建筑物门楼号牌的,应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办理;
(三)因门楼号牌损坏、丢失需补领的,应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办理。
跨区、县级市的建筑物,按照建筑物所处道路、街巷的编列走向,到该建筑物的起始编号所属区、县级市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
第九条 临时门楼号牌在临时建筑物经规划部门批准为永久性建筑或规划路经地名主管部门命名后,使用人提供相关有效文件可转为正式门楼号牌。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书面告知其需补充的材料名称。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对需设置、变更门楼号牌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排工作并出具确认通知书;对需补领门楼号牌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出具确认通知书。
公安机关在出具确认通知书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门楼号牌的制作和安装。
第十一条 本市门楼号牌登载的内容由路街巷名称和编号组成,临时门楼号牌还加注“临时”字样。
具体建筑物的门楼号牌规格由公安机关根据该建筑物首层高度和所处位置确定。
门楼号牌由市公安机关监制。
第十二条 以站在门外且面对门口为基准,单号门楼号牌安装在门口左上角,双号门楼号牌安装在门口右上角;属单边按顺序编列的,一律安装在门口左上角。各规格门楼号牌下沿应离地面2.1米处。
第十三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号牌的,门楼号牌的使用人应事先向建筑物所在地派出所报告,并在门面装修完毕3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安装门楼号牌。
第十四条 因旧城区改造以及道路扩建、延伸或者名称改变,需要变更或重新编列门楼号牌的,其制作、安装费用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因下列情形需制作、安装门楼号牌的,其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
(一)新建(含第一次设置门楼号牌)的建筑物;
(二)由于使用、保管不当,造成门楼号牌损坏或丢失;
(三)临时门楼号牌转为正式门楼号牌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号牌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门楼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有关规定提供门楼号牌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道路规划审批后,地名管理部门在道路、街巷正式命名或更名后,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安机关。
民政、国土房管、市政园林、邮政、工商等职能部门在工作中涉及地址登记时,应当以公安机关设置的门楼号为准。
对于已办理门楼号牌变更手续的建筑物,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更改相关信息或证件。
第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妥善使用门楼号牌并保持其整洁,发现有损坏或丢失的,应及时办理补领手续。
公安机关发现门楼号牌有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及时通知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八条 门楼号牌是公益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遮挡、覆盖或玷污门楼号牌;
(二)自行编号、改号;
(三)擅自制作、拆除门楼号牌;
(四)故意损坏门楼号牌;
(五)擅自移动门楼号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公民违反的,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的,处警告或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门楼号牌管理人员,在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
(钟必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