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管辖信访事项范围:
(一)检举揭发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线索;
(二)对公安机关或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控告;
(三)反映公安机关或民警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的失职行为;
(四)反映和咨询与公安机关业务有关的问题;
(五)反映或建议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和解决的其它问题。
二、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一)检举揭发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线索;
(二)对本级公安机关正、副职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控告,由本机关受理;对本级公安机关及本级公安机关正、副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控告,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受理;
(三)反映本级公安机关各部门、警种或者民警以及下级公安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的失职行为;
(四)反映和咨询与本级公安机关业务有关的问题;
(五)信访人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复查信访事项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本级公安机关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
(六)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由本级公安机关受理;
(七)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对信访事项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三、公安机关各部门、警种承办信访事项范围:
(一)涉及中国公民出入境行政管理事务、妨害国(边)境违法犯罪问题,以及外国人签证、入出境等公安行政管理事务问题的信访事项,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涉及外国人临时(常住)登记、国保、治安、刑事、经济、交通、监所问题的信访事项,由相应的部门、警种办理;
(二)涉及治安管理、治安案件(含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及派出所管理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治安部门办理。派出所在办理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工作中产生的信访事项,由刑侦部门办理;
(三)涉及监所管理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监管部门办理;
(四)涉及经济犯罪案件(除普通诈骗案外)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经侦部门办理;
(五)涉及刑事案件侦查、法医检验、技术鉴定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刑侦部门办理;
(六)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车辆(牌证)管理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七)涉及执法过错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法制部门办理;
(八)涉及招警、民警职务任免、警衔升降、行政处分、落实政策(待遇)等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政工部门处理;
(九)涉及单位(包括派出所)或民警违法违纪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由纪委(监察、审计)、督察等部门办理;
对信访人缺乏相应证据,只因案件未侦破、案犯未抓获或对处理决定、鉴定结论不服而声称公安机关或民警违法违纪的信访事项,先由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如发现公安机关或民警确实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再移交纪委(监察、审计)、督察等部门办理;
(十)涉及其他部门、警种问题的信访事项,由相应的部门、警种办理;
(十一)涉及多个部门、警种的信访事项,由本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警种办理,或由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指定相关部门、警种负责办理。
四、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的;
(三)公安机关对治安、行政处罚已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符合治安调解程序,当事人双方已在《治安调解书》上签名的。或经调解后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按规定已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
(五)经公安机关复议并决定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受理的;
(六)对道路交通事故已作出事故认定的;
(七)对下级机关鉴定结论、伤残评定不服,本级公安机关已作出重新鉴定、评定的;
(八)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且未超过法定期限,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的;
(九)本级公安机关已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的;
(十)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答复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超过规定期限的;
(十一)其他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