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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督察”有奖征文启事
2007-03-13 08:45:40

    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标志着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督察制度的建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我国公安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建立起一支相对独立、训练有素、专司警务监督保障的督察队伍,在加强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也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称赞。值此纪念《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颁布10周年之际,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广东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广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和有关报社联合举办主题为“我与督察”有奖征文活动。

    一、征文时间:从 2007年3月13日起截止至5月30日。

    二、征文内容:在过往的岁月里,您或曾因遭遇不平寻找过督察的帮助。遭遇寒冬,那些不经意间流露的温情可使您感动?面对不公,刚正不阿的执法可使您感受到正义的力量;往返奔波,全力以赴的督察可使您看到希望?您对督察制度实施10周年来有何看法和见解?如果您曾有过这样的故事和感悟,不妨将之整理成文。寄送文章希望主要聚焦于警务监督是如何保障市民权益,以及督察在维护执法权威和保障执法为民等方面所作的工作。

    三、征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征文,作者对象及题材、文种不限。题目自拟,要求主题突出,有真情实感,字数不超过5000字,严禁抄袭,原在各新闻媒体已发表过的作品,不得参加本次征文参评。

    四、评选及奖励办法:征文活动将邀请专家担任评委对征文进行评选。征文活动设一等奖10名,奖金各2000元;二等奖20名,奖金各1000元,三等奖30名,奖金各800元,优秀奖40名,奖金各500元。征文评选结果将于2007年6月在有关报刊刊登公布或登录南粤警察网站(www.gdga.gov.cn)广州金盾网(www.gzjd.gov.cn)查询。作品择优在《人民公安报》、《广东公安报》等国内有关媒体上发表(奖品、奖金在征文活动结束后寄出)。

    五、征文稿件投寄方式:稿件请投寄到“我与督察征文”邮箱:ducha@gzjd.gov.cn(主题请注明[我与督察征文]字样)。落款请填写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注明联系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

    征文活动联系人:刘碧志、孙华,联系电话:020-83360929或020-83113279。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               

广东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        

广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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