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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个人游签注规定
2004-06-29 08:33:19

    问:港澳个人旅游访问签注的有关规定?

    答:港澳个人旅游访问签注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申请条件

  广东省常住户口居民。
  
  二、申请手续

        1、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探亲、商务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提交小2寸(48mmX33mm)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光面彩色近照2张。

  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4、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访问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三、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每项20元。

        两次有效签注每项4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四、处理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完成。

  五、相关规定

  1、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个人旅游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

  2、持个人访问签注,在有效期内可自行持证出境赴香港、澳门,无须参加旅游团。

  3、申请个人赴港澳游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港澳两地的有关法律,如违反上述法律,将依法查处。对在港澳期间违反当地法例、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行骗等人员,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2至5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请。

        4、签注一旦发出,持有人必须在3个月有效期内出境,否则,该签注因过期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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