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种行业管理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
1、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脱钩后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36号)
2、《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3、国务院《废旧金属治安管理办法》
4、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
5、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7、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8、《广东省典当条例》
(一)《刻章许可证》
1、条件
⑴凡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印章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新成立的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单位证明一式二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印章样模;
②私营和个体企业须持由法人写出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附印章印模和数量。私营企业须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个体企业须到工商部门开具证明后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办理;
③申请刻制企业各类专用章须持本单位出具证明一式二份、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公章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市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有效凭证,并出具申请刻制印章证明一式二份,附印章样模及数量;
②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公章,持市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出具刻章证明一式二份,附印章样模及数量;
③外地驻穗机构、境外企业驻穗办事处申请刻制公章,凭登记证和派出机构出具的刻章证明一式二份。
⑶中央管理的企业刻制印章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原使用的印章按原行政隶属关系由原主管部门统一交回国务院办公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核准手续,再到有刻制公章资格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②企业名称不变的,应持原企业印章及时到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备案手续,原企业印章可继续使用;
③企业刻制印章后,须报审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2、程序
上述(1)、(2)类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县级(有些地方须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领《刻章许可证》,到指定印章刻制店刻制;第(3)类单位到省公安厅治安部门申领。
3、时限
县(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均为2个工作日。
(二)旧货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条件
(1)开业申请报告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2)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或市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核发的《经营废旧金属资格证》(申办旧货市场的要出具市商委批文);
(3)经营场地所属或使用证明资料(即房屋产权证书、地契或使用单位与产权者租赁合约);
(4)企业负责人和治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联系电话;
(5)企业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6)经营场地建筑安全鉴定书;
(7)经营场地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证明书。
以上资料复印一式三份。
2、程序
向属地派出所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每项填写清楚。将所有资料送当地派出所审核,再呈县(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有的地方须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批准同意后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3、时限
派出所6个工作日、县(区)公安(分)局8个工作日、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三)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条件
(1)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报告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
(2)区文化局核发的《印刷业许可证》(申办包装装璜、出版物印刷业的要出具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印刷业许可证》);
(3)经营场地所属或使用证明资料(即房屋产权证照书、地契或使用单位与产权者租赁合约);
(4)经营场地建筑安全鉴定书;
(5)经营场地消防安全鉴定证明书;
(6)企业负责人和治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联系电话;
(7)经营场地平面图;
(8)本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2、程序
向属地派出所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每项填写清楚。所有资料送当地派出所审核,再呈县(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批准后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3、时限
派出所6个工作日、县(区)公安(分)局8个工作日。
(四)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条件
(1)申办旅馆业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单位或合作、合资单位、合作人、经营地点、经营方式、改建或扩建等情况和拟开业时间)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2)经营场地房产所有权证明资料(即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约);
(3)经营场地竣工验收报告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4)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报告书;
(5)经营场地建筑平面设计图、安全设施结构图(包括:房屋结构情况,楼房应标明服务台、房间、床位、出入口,行李保管房位置,贵重物品保管位置,消防栓或灭火筒位置、照明应急灯位置);
(6)安装电子防盗门锁、电子保险柜及旅客住宿电脑登记系统等技防设施证明书;
(7)法定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旅馆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照明、消防应急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2、程序
向属地派出所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每项填写清楚。所有资料送当地派出所审核,再呈县(区)公安(分)局批准后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3、时限
派出所6个工作日、县(区)分局8个工作日。
(五)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条件
(1)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2)广东省贸易委员会的批文;
(3)经营场地房产所有权证明资料(即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约);
(4)经营场地建筑安全鉴定书;
(5)经营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书;
(6)经营场地设计平面图;
(7)企业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职工人员花名册,企业联系电话;
(8)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9)本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2、程序
向属地派出所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每项填写清楚。所有资料逐级送当地派出所、县(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再呈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批准后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3、时限
派出所6个工作日、县(区)公安(分)局8个工作日、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六)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条件
(1)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2)中国人民银行批文;
(3)经营场地房产所有权证明资料(即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约);
(4)经营场地建筑安全鉴定书;
(5)经营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书;
(6)经营场地设计平面图;
(7)企业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职工人员花名册,企业联系电话;
(8)本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2、程序
向属地派出所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每项填写清楚。所有资料逐级送当地派出所、县(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审核,再呈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批准后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3、时限
派出所6个工作日、县(区)公安(分)局8个工作日、市公安局8个工作日。
二、民用枪支、危爆物品管理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5、《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通知》
7、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安部、冶金工作业部、化学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氰化钠进口、销售、使用的管理的通知》
8、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核发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的通知》
9、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物资局、广东省商业厅、广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关于对剧毒物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10、《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
11、《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一)跨省运输、携运民用枪支弹药许可证
1、条件
(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运输、携运单位申请报告;
(3)符合安全运输条件。
2、程序
经所在地县(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逐级核查后报省公安厅治安部门审批。
3、时限
县(区)公安(分)局1个工作日、市公安局1个工作日、省公安厅2个工作日。
(二)省内运输、携运民用枪支弹药许可证
1、条件
(1)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运输、携运单位申请报告;
(3)符合运输安全条件。
2、程序
经县级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
3、时限
县级公安局1个工作日,市公安局2个工作日。
(三)跨省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
1、条件
(1)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储存证、销售证;
(2)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及申请报告;
(3)符合安全运输条件;
(4)有经公安机关考核的押运人员。
2、程序
经所在地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后报省公安厅治安部门审批。
3、时限
市公安局1个工作日、省公安厅2个工作日。
(四)省内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
1、条件
(1)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证、储存证、销售证;
(2)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及申请报告;
(3)符合安全运输条件;
(4)拥有经公安机关考核的押运人员。
2、程序
(1)跨市购买、运输爆炸物品须经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后报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2)跨县购买、运输爆炸物品须经当地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3、时限
县(区)公安(分)局1个工作日、市公安局2个工作日。
(五)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1、条件
(1)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共有4名经县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爆破、押运安全保管员;
(5)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报告。
2、程序
(1)省内跨市流动作业向省公安厅治安部门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跨县流动作业向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3)本县作业的向县公安局治安部门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3、时限
各级公安机关均为15个工作日。
(六)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1、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
(2)有2名以上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爆破器材保管员;
(3)有严格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4)爆炸物品储存单位的申请报告。
2、程序
爆炸物品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理。
3、时限
县、市公安局均为15个工作日。
(七)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条件
(1)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的批文;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符合安全条件的储存仓库;
(4)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5)爆炸物品销售单位的申请报告。
2、程序
爆炸物品销售单位所在地的县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理。
3、时限
县、市级公安局均为15个工作日。
(八)爆破员作业证、押运证、保管员证
1、条件
经所在单位审查和专业训练合格,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2、程序
爆破员、押运员、保管员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理。
3、时限
县、市级公安局均为10个工作日。
(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1、条件
(1)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符合国家颁发的《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条件的厂房;
(3)具备生产烟花爆竹方面的技术人员;
(4)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程序
经烟花爆竹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逐级审查后报省公安厅治安部门审批。
3、时限
县、市级公安局均为7个工作日,省公安厅为25个工作日。
(十)剧毒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
1、条件
(1)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储存证、销售许可证;
(2)符合安全运输条件;
(3)剧毒物品供销合同及申请报告。
2、程序
购买、运输单位所在地县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
3、时限
县、市公安局均为2个工作日。
(十一)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
1、条件
(1)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建厂或经营的有关批复(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复印件);
(3)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4)本单位从事剧毒物品相关工作人员名单及安全管理培训等证明材料;
(5)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物品储存证(复印件);
(6)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申请报告;
2、程序
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县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
3、时限
县、市公安局均为2个工作日。
(十二)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
1、条件
(1)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经营剧毒物品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物品储存证(复印件);
(4)本单位办理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报告;
(5)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2、程序
销售单位所在地的县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
3、时限
县、市公安局均为10个工作日。
(十三)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
1、条件
(1)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符合环保要求,具有防火、防盗安全条件;
(3)严格的仓库管理制度;
(4)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申请报告。
2、程序
储存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
3、时限
县、市公安局均为10个工作日。
(十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1、条件
(1)具有省级卫生部门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2)符合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申请报告;
(4)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须有省级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2、 程序
经使用放射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逐级审查后报省厅治安部门批准。
3、时限
县、市公安局均为在7个工作日,省公安厅15个工作日。
三、保安行业管理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内部保安组织许可证》
1、条件
(1)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10名以上数量的保安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5)组建单位的申请报告。
2、程序
经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加具意见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
3、时限
派出所7个工作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30个工作日。
四、承诺
公安治安部门和派出所接受办证申请后,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通知办证者领取;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及时给予答复。
省、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对本节相关内容都要给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