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监督投诉的范围
1、 刑侦部门及刑侦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 刑侦民警违法使用枪枝警械的行为;
3、 刑侦部门及刑侦民警违反留置室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4、 刑侦部门及刑侦民警违反服务承诺及其他警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5、 刑侦部门及刑侦民警在警务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 监督投诉的渠道
1、对于本省刑侦部门及刑侦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省公安厅纪检监察部门、督察处、信访办等部门和通过厅长接访日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可采取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
2、对于本省刑侦部门及刑侦民警在执法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执法过错,可向省公安厅刑侦局来电、来信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20)83110906;来信地址:广州市黄华路省公安厅刑侦局。对于纪检、监察、警务督察、信访部门转来的举报投诉,省公安厅刑侦局及时查处后,由原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答复群众,对于直接向省公安厅刑侦局举报投诉的案件,省公安厅刑侦局在受理以后,1个月以内答复举报投诉人。
3、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