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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2003-06-26 10:52:35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九项”服务承诺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1997年3月27日公布、2000年4月30日修订)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指示精神和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继续深入开展“学天津消防,为人民服务”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优质服务,密切警民关系,促进消防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向社会推出“九项”服务承诺:
  一、119火警台坚持全天候值班,值班人员接警迅速准确,值勤部队接警一分钟内出动,战斗行动达到“四快”要求,即接警出动快、赶赴火场快、战斗展开快、出水灭火快,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制定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全年对每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演练不少于两次,消防部队对辖区情况做到“三熟一明”,即熟悉交通道路、熟悉消防水源、熟悉重点部位情况、明确灭火战斗任务分工。
  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一般工程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延至30日。消防工程验收应于接到申请10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办理危险物品运输手续,凡消防安全条件具备、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随到随办;手续不齐全的,解释清楚,力求第二次办好。
  四、消防监督人员对于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五、公安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工作中,对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不得通过审核、验收;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不得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七、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开“霸王车”、“英雄车”;非执行消防紧急任务,不拉警报、警灯;驾车违章时,服从交警纠察。
  八、群众遇事求助时,及时给予帮助;对营区周围孤寡老人、残疾人或有特殊困难的群众,主动上门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九、省公安消防总队和各市、县公安消防机构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室和举报电话。总队接待室设在办公楼一楼,群众咨询电话:(020)87119107;举报电话:(020)87593535;投诉电话:(020)87119039、87119040。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邮政编码:510640。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投诉有关火灾案件及其他消防安全问题,15日内给予答复;对问题较复杂、15日内答复不了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尽快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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